主题:房地产基本知识50条经典问答

发表于2013-03-17

房屋交易承受方自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持有关证件、证明到财税部门办理契税的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日期交纳契税的纳税人,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发表于2013-03-17

26、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当被告知哪些相关情况?

答:房地产转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如实向受让人告知房地产的质量和其他有关情况,如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等相关情况。

房地产转让人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发表于2013-03-17

2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预购人同意,擅自变更预售商品房建筑设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预购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亦可以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3-03-17

9、房地产转让人“一屋多售”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房地产转让人就同一房地产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造成多个转让合同并存的,称为“一屋多售”。房地产转让人“一屋多售”的,转让应当按照购房人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的先后顺序履行合同。对无过错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3-03-17

30、如何处理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的增减?

答: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出现交付的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增减的情况,应当区分各种原因分别处理:

(1)     因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市、区、县房屋土地测绘中心测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但预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除外。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制定的1995年517号文《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

发表于2013-03-17

(2)     因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根据测绘规范实际勘测的技术误差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交付房屋时测定的面积为准,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3)     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根据预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     除上述情形外,交付的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预购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表于2013-03-17

31、新建房屋转让的保修责任如何确定?

答: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2年。屋面漏水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发表于2013-03-17

(3)     合理的地理位置,符合工作、生活的需要;

(4)     周边是否有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

(5)     完美的生活环境(绿化、私密、无噪音、无污染等),保证健康生活;

(6)     相对能够承受的房价;

发表于2013-03-17

(7)     坚固、耐久的建筑结构;

(8)     舒适、便利、私密的建筑形态。

发表于2013-03-17

33、购房投资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购房投资是为了保值和升值,必须要考虑到以下问题:

(1)     物业所在的地段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2)     有否重大政策导向(如即将开发某地,或已限制某种房产的开发);

(3)     有否正在开工或规划新建的重大市政项目(如地铁、机场);

(4)     是否由可信度高的发展商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