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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搜房社区管理规则

发表于2012-04-16

搜 房 社 区 基 本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用户

第三章 管理员及版主

第四章 道德规范

第五章 言论禁止 第六章 广告与商业行为

第七章 处罚规则

第八章 版权声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社区命名为"搜房社区";
第2条 本社区所有权、经营权均属搜房控股有限公司; 
第3条 本社区的重大通告、决策,均以网站首页、社区首页的正式公告为准;
发表于2012-04-16

第三章 管理员及版主

第12条 搜房社区管理员由网站正式全职员工担任,也称作总版主;

第13条 版主是从网友中产生,经过身份及资料验证,管理具体(楼盘)论坛的优秀社区成员;

第14条 社区管理员及版主有权编辑、保留和删除其管辖范围内的任意内容;版主自觉自愿参与社区管理,任期不限,但是不得恶意删贴或随意修改别人文章;凡多次管理失误,或长时间不履行职责的版主,社区有权随时调整撤换;

第15条 管理员(总版主)行使本社区全部站务管理职责和权力,代表搜房社区官方立场;除管理员(总版主)之外的一切版主及网友言论,均与本社区无关;


发表于2012-04-16

第四章 道德规范

第16条 本社区用户应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及其文章,友爱互助,不搞欺骗;

第17条 搜房社区提倡正直、诚信、互助,要勇于抵制不良行为,共同维护社区良好秩序;

第18条 本社区用户应时时注意网络礼仪,使用文明用语,友好辩论,不可出言不逊;

第19条 严厉禁止猥亵性的文章,禁止对任何人进行污辱、谩骂及人身攻击;

第20条 本社区用户请尽量不要发表无内容的空帖,不发表与本版无关的文章;不要为了一时好玩去做破坏网络安全,恶意灌水或大量重复发表(炸帖)的事,对于干扰和破坏社区正常工作的行为,搜房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表于2012-04-16

第五章 言论禁止

第21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6条及以下各款规定的言论,均在本社区禁止之列:


(一) 攻击和影射政府、执政党,或披露“内幕”的境外媒体(网站)文章(图片);

(二) 对政府、公务员批评超出正常范畴或夸大捏造,或攻击国家政体、政党及主要领导人的言论;

(三) 涉及他人隐私、恐吓、骚扰、对性活动及心理体验露骨描述的文字、图片;

(四) 将同一文章重复发表或转贴超过3个项目论坛,在同一版发表同一文章超过2篇;

(五) 文章或签名包含有严重影响网友浏览的内容或格式、在中文论坛故意不使用中文交流的;

(六) 在社区中恶意灌水,发表大量无内容的垃圾信息的行为;

(七) 未经本社区同意,在非广告发布区张贴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其他受到控制的广告与商业行为;

(八) 故意或变相宣传搜房网的竞争对手,或者以类似行为扰乱社区秩序的;

(九)模仿社区管理人员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发表于2012-04-16
第六章 广告与商业行为

第22条 搜房网做为一家商业机构,为保护网站自身及客户的权益,在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未经许可的房地产行业商业活动、广告及变相广告行为进行控制和处罚:

(一) 商业站点工作人员以组织网友活动名义进行的变相商业活动;

(二) 发表有商业宣传及商业活动内容的主帖,或逃避管理在回帖中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 签名中设置有商业广告链接及文字图片的;


搜房社区还对以下发布垃圾广告、扰民广告的行为进行控制和处罚:

(四) 发布与版面无关或无实际内容的广告,或重复同样内容的广告,干扰网友阅读和版面秩序的;

(五) 即使是在允许广告宣传的论坛,有连续发布广告、恶意占有版面行为的;

(六) 利用社区短消息功能发布广告的。


对以上行为,搜房社区通过计算机及管理人员实施双重控制,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删除,对故意违反或屡次违规者,社区依次给予警告、限制发言、注销id的处罚。

第23条 未经本社区许可,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在非广告发布区发布广告性文章。需要在社区进行广告宣传及举办商业活动的,可与搜房网直接联系;


发表于2012-04-16
第八章 版权声明

第29条 社区内所有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和搜房公司共同所有;搜房社区有权将在该社区发表的文章用于其他用途,包括网站、电子杂志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30条 任何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社区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一) 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

(二) 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及文章出处;

(三)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31条 社区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转贴文章时请注意原发表单位的版权声明,并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版权责任;

发表于2012-04-16
第九章 附则

第32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33条 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搜房控股有限公司和搜房社区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发表于2012-04-16
\(^o^)/~
发表于2012-04-16
发表于2012-10-12

新人报道,礼貌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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