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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瑶琳新天地”商品房变更建筑规划岂能违法喑箱操作,侵犯已购房业主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2-03-04

2005年,我们相继在浙江桐庐向开发商-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桐庐瑶琳镇皇和路桥头定名为“瑶琳新天地”的商品房,但由于正联开发商的原因,2007年底就该交付的商品房,至今仍未交付使用,权益严重受损,2010-3-9《浙江青年时报》“桐庐瑶琳新天地两度遭法院查封”曾对此作过专门报道,链接网址:http://news.dichan.sina.com.cn/2010/03/09/131102.html

“瑶琳新天地”在遭法院查封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杭余民执字第5944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瑶琳新天地”的二期开发用地作价1505.52万元交付给戚善盛抵债,近日,戚善盛与他人合股新注册了杭州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对“瑶琳新天地”二期用地进行重新开发。

2012-02-08桐庐行政服务中心县建设局规划科在桐庐政府网阳光规划栏目发布了所谓的“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公告(以下简称“批前公告” ),全文内容如下:

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项目位于桐庐县瑶琳镇桥头皇和路北侧,用地性质为居商住用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用地面积26100.32

容积率1.6

建筑密度38.6%

绿地率30.2%

具体位置如图所示,现将该项目主要图纸予以批前公告,请广大市民在公告期内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一、公告时间:2012282012217

二、公告地点: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58号新天地大厦5楼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北自来水厂建设局宣传橱窗、建设现场、桐庐政府网阳光规划专栏。

三、建设单位:杭州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联系电话:64217179

五、联系方式: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58号桐庐行政服务中心  

县建设局规划科   

邮政编码:311501  

电子信箱:wangy@tonglu.gov.cn

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再因政府的喑箱操作、违法公告和即将实施的违法行政许可而再次受到严重侵害,我们对“批前公告”的发布形式和内容,提出以下几点质疑,要求书面回复。

  • 一、    “批前公告”中所描述的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项目,实际上早在2005年就已被列入城乡规划中,并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故意在回避和隐瞒“变更规划的事实真相

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26100.32平万米的原始取得者应为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桐庐建设局规划部门已对该西侧地块连同一期已经开发的13733.01平万米东侧地块,一并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桐村镇20050120067 )。这在我们《购房合同》“项目建设依据”一栏中有真实显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9833.3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桐村镇20050120067,施工许可证号为330122200509260101”。

但是在这份 “批前公告”的发布形式和文字描述中,桐庐建设局规划部门明明是在擅自变更原“桐村镇20050120067号”中西侧地块项目的城乡规划内容,但却始终只字不提原“桐村镇20050120067”已经对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项目作过规划许可的存在,故意在回避变更规划的事实真相,所以我们认为建设局 “批前公告”的发布形式和内容是错误的,显然有帮助杭州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违法操作来取得行政许可之嫌。

  • 二、  桐庐建设局并未按照向我们书面承诺过的“批后修改审批程序的形式来进行“批前公告”,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010310日,当时的西侧地块拥有者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向建设局报批过变更规划项目,我们通过桐庐政府网县长信箱进行过投诉(20100311001),得到了如下回复:

“我局接到该信访交办单后,于318日电话联系信访人姚勤,进一步了解了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并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现答复如下:经现场实地查看,瑶琳新天地项目一期工程主体结构、外立面装饰、外窗、构件等均已完成,小区道路、绿化等已基本完成(附照片),但目前我局仍未收到建设单位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要求对该项目一期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申请。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瑶琳新天地二期的调整方案报送至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目前正在审查,尚未予以批复。根据我县阳光规划的要求,如建设单位要对原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批后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批后修改审批程序进行,并进行审批前的公示,确有必要进行听证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组织听证会,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我局对该项目的批后修改审批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进行阳光规划。”

对照回复内容,建设局早已明确认定: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项目即二期土地建设方案,属于原已经批准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县阳光规划要求,如建设单位要对原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批后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批后修改审批程序进行,并进行审批前的公示。

因此,我们认为,建设局发布的这份所谓“批前公告”,其真实公告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是对瑶琳新天地原“桐村镇20050120067规划中二期即原西侧地块方案的调整公告,这无论是正联还是仁泰开发商获得了这块土地,凡是要对原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批后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批后修改审批程序进行,并进行审批前的公示。

此“批前公告”并没有严格按照回复中所承诺的批后修改审批程序来进行公告,并且还存在刻意隐瞒应在审批前必须向利害关系人所公示的关键内容,这是阳光规划吗?政府的公信度又何在?

2、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早有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在《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7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规定:已批建设工程的修改应进行控制,确需进行修改时应符合以下原则: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城市规划要求,批后修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制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更。

3在“批前公告”中,我们发现获得西侧土地的仁泰开发商,已对原规划的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较大的变更,拟建排屋,杭州市对住宅建设工程的住宅套数进行变是要严格限制的,这也严重损害了我们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仁泰开发商虽经法院判决获得了西侧土地,从而导致该块土地拥有者的主体发生了变更,但原“桐村镇20050120067”对“瑶琳新天地”二块土地整体项目的规划已存在,若需重新改变,必须严格按照已公布的批后修改审批程序进行。

所以,我们认为:“批前公告”的出台,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在公然地有计划,有目的地在剥夺侵害我们购房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三、“批前公告”以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方式来变更西侧土地规划,一经获批,势必将造成买房人的财产利益再次受到严重损害和社会稳定

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26100.32平万米和东侧地块13733.01平万米共计39833.33平方米,在“桐村镇20050120067城乡规划中,己经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进行过统一规划,并且开发商在楼书中也向业主承诺过,小区配备有高尔夫练习场、嬉水池、羽毛球场等相关配套设施,这二块土地是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件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试问:

  • 1、              “批前公告单独对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26100.32平万米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进行了的重新规划,为什么对我们买房位置东侧地块13733.01平万米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指标一并来进行公示呢?且还只字不提呢?为什么要剥夺我们的知情权?今后东侧地块13733.01平万米中应配备的高尔夫练习场、嬉水池、羽毛球场等相关配套设施政府有权强行取消它吗?
  • 2、             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26100.32平万米所谓的“批前公告期结束后,若规划部门重新为仁泰开发商发放新的规划许可,原“桐村镇20050120067规划许可证是否也一并废止?那么我们买房人的财产利益如何得以保障? 
  • 3、             仁泰房产一旦获得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的违法行政许可,我们购房人都将成为了政府擅自暗箱操作违法变更规划的受害者,规划部门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综上所提出的质疑和法律法规依据,我们认为规划部门对“瑶琳新天地西侧地块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批前公告”的发布形式和内容描述是违法、侵权无效的“批前公告”,我们强烈要求规划许可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承诺过的批后修改审批程序的形式来重新进行“批前公告”,在重新公告的内容中,必须依法说明仁泰开发商在更改西侧地块原桐村镇20050120067规划后,对北侧地块的影响、利害关系人应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并对我们以上质疑作出书面回复。

 

瑶琳新天地业主:姚勤、陆海明等 联系电话:13205717788

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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