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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要细分住房需求

发表于2011-12-23
目前的住房市场,没有对需求进行细分,造成广大城市工作者不能有效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住房问题,是对目前住房市场的不满的主要原因。
对于住房市场的需求,可以说是这么几点:
一是部分外来或新进城市工作者,他们的住房市场应该以租住为主。而目前有效的租房市场没有建立,租住者不能实行按需租住,面临着随时搬家的可能,生活及其不稳定,使得这部分人群也加入购房队伍,加剧了城市住房市场的紊乱状态。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他们的住房市场也应该以租住为主。而目前也没有有效地得到解决。
三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他们希望有个稳定的住房环境,能够自由支配的住房。这部分群体应该供应有限产权的住房,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对住房进行个性化改造装修,即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应该建立有效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但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却只供应低收入群体,而不是中等收入群体。也没有有效建立退出机制,造成不管造多少经济适用房总不能有效解决居住需求。
四是中等偏上收入群体,他们需要个性化的住房环境。能够自由支配住房,自由处置住房。
五是高收入群体。这部分人需要的是个性化的,享受性的居住环境。是奢侈性的商品住房群体。
只有细分群体,按细分后的群体进行住房供应,才能解决目前的住房矛盾。
对于第一类人员,我们应该供应的是公租房。公租房应该是低配制,面积不大,不能对房内结构进行改造的,是拎包入住型,面积一般不超过50方,高层不超过60方,适合一般性居住。周围环境一般,可以配套一定比例的停车位。凡在本市没有房产,而有稳定的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拥有。当本身经济条件改善,需要更自由的居住环境时,可以购买商品房。凡购买商品房者,自房产证办出的六个月内,应该退还公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予以考虑。
对于第二类人员,我们应该供应的廉租房。廉租房应该是低配制,面积不大,一般以40方,高层以50方配制,适合一般性居住。房内结构不得改变,属拎包入住型,不配套停车位。申请对象是低保及经济困难家庭。此类人员当经济条件改善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自供应经济适用房的六个月内,应该退还廉租房。廉租房的租金,应该比较便宜,一般应该是市场租金的1/3为佳。
对于第三类人员,供应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以70方高层80方配套。有一定比例的停车位,可以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对住房进行个性化装修。经济条件改善时,可以向ZF交售经济适用房,转而购买商品房。ZF收购经济适用房,应该按新建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扣除成新后,进行收购。
对于第四类人员,按目前的普通商品房供应办法实行。每个家庭原则上限制同时拥有的套数和面积,超过部分征收房产税。
对于第五类人员,不解释了。肯定属于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对于此类住房的各个环节,均应征收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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