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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朱国明案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公告

发表于2022-07-29
标签:建筑 建设 酒店 电梯 露台 

朱国明:

你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向你送达了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限你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 10日内自行拆除 杭州绿叶种籽有限公司和杭州市滨江区江莎酒店共用墙体南侧搭建的一处电梯井和酒店一层露台搭建的一处阳光棚 。

你可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章)

202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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