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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维权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6-06-24
问题一: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哪些权利?
第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第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允许购房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第三,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质量问题,只能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
问题二: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购房者该怎么办?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验收交接过程中,应仔细、全面查验房产的状态。如果发现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联系开发商,如果不是商品房主体结构问题,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整改,整改期间的损失由开发商来承担,还应与开发商协商并签署有关整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业主还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尽快查明原因之所在,并要求出具专业鉴定部门的报告,证明是否房屋存在严重的主体结构问题。如果证实房屋确实存在严重的主体结构问题,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三:自己装修期间扩大部分的损失为何得不到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都应当由房地产公司修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本案件中房地产公司也在积极履行自身维修义务,但闻先生在协调未果、粉刷层空鼓问题未能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一致解决的情况下继续装修,造成的损失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闻先生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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