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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房交房前,应该知道的哪些东西。。。。

发表于2015-04-11

一、交房
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二、验房
1、业主还是应该在合理期限内验房,即一定要按开发商约定的时间到现场收房。(律师:若不按入伙通知书时间前往验房,业主要有负违约责任的准备)。
2、在没有验房前,大家对所有要签字的文件一定要谨慎。
3、关于通知书上一些要交纳的费用,由各业主根据自身状况决定。(律师:业主交纳相关费用后,仍保留有追索的权利。)
4、验房后将发现的问题,应该向开发商或其委托的人(其实只有具有委托书的才有资格)提出整改意见,并要得到开发商的书面认可,即承认有以上问题。或在收房时需要填写的单子上注明并要求整改。
5、保留带有双方签字的收房时填写的单子(或复印件)并妥善保管,留做日后自己维权的资料和依据。
三、收房
1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2、《面积实测报告书》
3、管线分布竣工图
4、以上及费用方面没有异议后,才可以收房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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