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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适用房这玩意儿,大家觉得经济吗?

发表于2013-08-29


  自从杭州四万多套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之后(9月12日经济适用房将允许上市交易).....网上论坛里讨论时间节点的开始越来越多了....其实吧,04年9月1日前买经适房的同学对于这次上市交易肯定没有神马太大的意见。毕竟这个时间之前的房子都是能够上市交易的,而且交的钱不多,只有那么一丢丢。

  

  不过最冤枉的就是那个04年9月2日——07年9月7日买房的人了!各种泪牛满面感觉被坑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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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网友是强大的,大家都是有大智慧的万能的童鞋啊!

  有人找出来了当年的政策描述!!!!

  55%的差价的税额是07年9月7日才出台的。这三年又5天的时间里买经适房的童鞋根本没有想过,若干年以后房子的部分还得上缴那么多的税,动不动就几十万……像我们这种小打工的得打多久的工才能赚得回来?

 

  有网友发帖子说自己心酸血泪的买房历史:当年买的经适房如今要多交50W才能有产权,而赶上之前国五条没出来又房贷利率上浮了10%买的二套房……当然了,首付也得付70%……这里多交税,那里多交利息……真是亏的内牛满面。

  说白了就是觉得我买房的时候你又没告诉我以后部分得交55%的差价,当初你要告诉我了,我指不定就不买经适房,去买商品房了。也就是说他们觉得交了55%的差价,是真真不“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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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罗列了大家觉得这个政策应该更改时间节点的几大理由:


首先应该感谢杭州市政府在2004年12月,我还一穷二白的时候,给了我一个机会,以相对一点的价格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解决了我们一家人这么多年的安居问题。后来凭着我们的勤奋和努力,生活条件慢慢改善,有了置换房子的念头,但由于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政策一直没有出台,我们的这个愿望一直搁浅。


2013年8月12日,杭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我认为大部分的条款都是合理的,都是从民生的角度来解决实际问题,但对于2004年9月1日以后购买经适房的,搞一刀切,需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适房购买时单价)×享受的经适房面积】×55%-购房时缴交的税费,我们觉得不合理也不合法理由如下:

 

1、2004-09-0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第十七条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 ,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这一条应该是04年9月至07年9月购买经适房的主要依据,首先政府没有指明比例是多少,可以是5%,也可以是99%。另外,政府明显没有尽告知义务,开发商也没有将这一重大情况告诉购房者,最关键的是我们使用的是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补充协议中,只提到了“达到规定年份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居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这里明确指的是土地出让金,压根就没有提到要上交55%的土地收益款。所以,我们当初购房时,无论从解读政策的角度还是从认真研究购房合同的角度,我们都没有办法预知道2013年我们要将55%的土地收益款。如果那个时候我们知道将来政府要收房价的55%的土地收益款,我想只要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会放弃购买经适房而买商品房,谁会想倾家荡产去买一个自己没有产权的房子的?

  

2、2007年9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权人在取得房屋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这里首次提到了55%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而且包括了的经适房。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这个时间节点无论如何都不能往前推到2004年9月1日,只能对以后再购买经适房的起制约作用。

  

3、无论是我们购买时还是当时的政策都表明购买经适房之日起5年内可以上市交易的,因为政府的原因迟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导致经适房的上市一拖再拖,这期间给我们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暂且不论,购买后超过5年,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经适房不能交易,在这之后房价上涨还叫我们来买单,地不合理。04年9月份购买的,如果到09年9月份赎回这完全的产权,也比13年强。 

  

4、再讲一下补缴多少钱的合理性。04年9月1日以前分三个档次,2001年2月5日前,2012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2003年3月31日至2004年9月1日,分别有不同的政策,兼顾了各个时期购房人的利益。而04年9月1日以来,在长达差不多10年的时间里,中国房价的十年,反而搞一刀切了?以一套购买时为经适房享受价为3000元、超出部分商品房价格3500元、面积80方的经适房(享受面积为70方)为例, 假设现在评估价为15000元,04年8月购买的话,需缴纳(3500-3000)×70=3.5万元,而04年10月份购买,需缴纳12000×70×55%=46.2万。相差几个月、几天的,所需缴纳的费用有如此之大的差距,如何体现公平、公正。针对我个人的情况,我03年申领的准购证,参加了几次摇号,都没有摇中,后来政策改变需要排队轮候,等到04年12月终于有幸排到,但我就应该比我早三个月的多交几十万的钱吗?

 

所以针对04年9月至07年9月7日购买经适房的,应该享受跟2003年3月31日至2004年9月1日购入的政策一样,即“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不旮商品房价格-经适房价格)×享受的经适房面积”,这样既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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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大家都是怎么样的看法呢?经适房要缴纳55%差价的时间节点设置到底合理不合理?经济适用房上市,到底经济不经济?

发表于2013-08-29

对于政策这玩意儿,最终都不会对老百姓有好处的,到最后都只会是为了所谓国家政府的利益,当然,其实到底为了谁的利益谁也都不知道了……

发表于2013-08-29

应该不准上市,政府回购。这才符合经济适用房推出的真正意义。

居者有其屋,是让买不起房子的人有房住,而不是给你赚钱的。

发表于2013-08-29

杭州政府这是没钱了,向老百姓抢钱吗?

发表于2013-08-29

矮油,你们好歹还有房呢!我到现在还租房度日呢!花擦啊!你们就不要叫唤了!!!

发表于2013-08-29

言而无信,朝令夕改,何以取信于民?

发表于2013-08-29

这明显就是04年前分到政府专用房的官员想套现了……

发表于2013-08-29
搜房网友(过客),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经济适用房这玩意儿,大家觉得经济吗?”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3-08-29

发表于2013-09-03

经济个头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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