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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未入住物业费全额支付?

发表于2015-12-14
标签:买房 入住 装修 物业费 物业公司 

房屋购入后未装修、未入住,物业要求支付全额物业费并将业主告上法庭?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日前,江苏淮安市市民韩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清浦区解放东路金樽国际小区有一套房子一直没有装

修,也没有入住,最近小区物业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全额支付物业费。韩先生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空

关房应该收取70%的物业费,而不是全额。

据了解,将韩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交纳物业费的不是金樽国际现任的物业公司,而是撤出小区两年之

久的前任物业。记者未能与该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据金樽国际小区业委会成员葛先生介绍,小区业主大会

与前任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并未就空关房物业费约定任何条款。“无论是根据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

规定还是现在的收费新规,韩先生都只需交纳70%的物业费。”葛先生说,前任物业已经撤出小区两年多

,其与业主关于物业费的纠纷应由法律裁决,业委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记者了解到,并非所有的空关房都会按照物业费的70%来收取。业内人士朱先生说,根据淮安市最新

出台的《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未入住或未使用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

的,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减免期限和具体

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未做约定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前,连续未入住或未使用6个月以上的空关房,物业费按70%收取;业

主大会成立后,空关房如何收取物业费,其根据则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可以是7折,也可以是全额或

者其它额度。”

无独有偶在一起物业费纠纷中,朱某辩称自己的房屋空置了一年半,该期间段的物业费应当享受七折
优惠。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这起物业合同作出一审终审判决,判令朱
某夫妇须全额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8166元。


2011年11月,朱某夫妇购买了位于南通市区一处商品房。2013年4月,朱某从物业公司拿到钥匙后便

次月开始装修,同年8月完工。但朱某一家并未立即入住,直到2014年10月,朱某全家才正式入住新房。

因空置折扣问题,朱某夫妇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拖欠了2014年5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今年8月,物业公司

一纸诉状将朱某夫妇告上了崇川法院。因该案诉讼标的较小,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该院

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空置房屋连续满六个月以上的,按不低于70%的标准


收费。双方的争议也集中到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上。物业公司认为,只有装修开始之前才属于空置,装修完毕

即代表着已入住;业主则辩称,是否空置应以实际入住为界限,既然合同约定了折扣比率,业主就有权享受,

请求按70%的标准缴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同时,《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

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本案中,朱某夫妇从2013年5月开始即已着手装修,此时应视为已实际入住,其房屋空关的时间仅

有一个月左右,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遂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空置的认定以是否装修更为合理


“随着物业服务日益深入城市居民生活,物业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渐渐普及,空置房物业费打七折这个说法在社会上

流传甚广。但是,不少民众对房屋空置的理解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该院速裁法庭庭长黄素兵告诉记者。



黄素兵介绍说,在房产销售领域,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后没有售出的房屋,因此类房屋的物业费应由建设

单位缴纳,故物业服务领域的空置房应当是指已经销售并交付给业主但未入住的房屋。至于入住的概念应作广义理

解,黄素兵表示,因为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对房屋已经享有基本的处分、使用权利,进驻装修后就会产生生活

和装修垃圾,业主即开始实际享受关涉自身利益的物业服务,故此时不能再视为是空置房,故在物业领域空置的认

定应以是否装修更为合理。


发表于2015-12-15

个人觉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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