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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锦绣时代的业主们,女性产假增至14周 晚育不再优待 是增还是降?您看到什么

发表于2011-11-23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

新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新规定中,并无相关条例涉及对晚育的优待。
我国对晚育规定:
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原来的规定:晚育假在原来90天基础上增加30天,也就是120
现在规定: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由90天增加至98
按照现在节奏:女职工晚育居多,24周岁前生育在少数,是不是等于变相减少产假呐大家一定看清楚,个人感觉被诓了,绝对的

产假增至98天,看上去很美

可是减少了晚育(女方初育24周岁)的优待

试问 现在有多少职场女性 初育年龄早于24周岁

个人感觉 表面是增 实际减少了 您觉得呢





事件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禁忌劳动范围纳入条例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名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看看网友们的说法:

@相片日记:转:我原来可休的产假天数=90+30(晚育)+35(独生子女)+15(假如是剖腹产)=170天,实行国务院号称增加了8天的产假之后=98(14周)+14(剖腹产2周)=112天。这就是号称跟国际接轨的新规,昨天居然还有人号召我去投赞成票,你们能不能做个加法运算再去投票啊


匿名网友:【有企业产假一个月封顶】昨日记者采访了某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两家私营小企业,仅从产假以及休假期间的待遇而言,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可保证法律规定的时间以及薪资待遇,但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保证规定的90天。“像顺产给2000块钱这种我们都没有做,我们能做的就是放1个月的带薪假”

史晓晖-在路上:关于产假:原规定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幻灭了……赶紧生孩子啊,趁现在还没实行,还有18天的假啊……


-吃吃-:这该死的产假政策,明升暗降,活生生从120天变成98天,还好意思说福利女职工,不是征求建议吗,我怎么提建议啊,怎么反对啊,反对无门啊,总之不要年内出台呀~
发表于2011-11-23
14周,98天呀,相当于三个多月,一般公司都承受不起这样的假期吧!
所以综合起来,一般要想休产假,基本上都会缩水,否则就是职位不保!
发表于2012-01-10
引用:想买西西湖在2011-11-23 21:55:04写道:原帖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
新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新规定中,并无相关条例涉及对晚育的优待。
我国对晚育规定:
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原来的规定:晚育假在原来90天基础上增加30天,也就是120天
现在规定: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由90天增加至98天
按照现在节奏:女职工晚育居多,24周岁前生育在少数,是不是等于变....
 
 不是好事情
发表于2012-01-10
引用:想买西西湖在2011-11-23 21:55:04写道:原帖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
新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新规定中,并无相关条例涉及对晚育的优待。
我国对晚育规定:
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原来的规定:晚育假在原来90天基础上增加30天,也就是120天
现在规定: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由90天增加至98天
按照现在节奏:女职工晚育居多,24周岁前生育在少数,是不是等于变....
 
 这是不好的事情吧,假期少了
发表于2012-01-10
引用:想买西西湖在2011-11-23 21:55:04写道:原帖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
新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新规定中,并无相关条例涉及对晚育的优待。
我国对晚育规定:
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原来的规定:晚育假在原来90天基础上增加30天,也就是120天
现在规定: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由90天增加至98天
按照现在节奏:女职工晚育居多,24周岁前生育在少数,是不是等于变....
 
 越来越少的假期
发表于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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