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买房霸王条款十二条,都是“坑爹”条款!不要被骗了
- 发表于2013-07-01
霸王条款二:“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楼资料及沙盘展示用于广告宣传,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专家点评:根据上一条款的解析,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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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3-07-01
未完待续
- 发表于2013-07-01
盲医,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买房霸王条款十二条,都是“坑爹”条款!不要被骗了”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 发表于2013-07-11
哎 没办法的
- 发表于2013-07-11
活生生的被骗
- 发表于2013-07-11
道理是有的
- 发表于2013-07-11
不顾有点牵强
- 发表于2014-03-14
这个楼盘怎么样 我还不清楚呢
- 发表于2014-03-17
今天好热啊 夏天要来了
霸王条款一:“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专家点评:《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