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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不是目标 房子就是目标

发表于2010-11-24

清官难断家务事,当家务事在家庭这个小范围里理不清时,人们就迫切需要一把尺子,丈量与自己最亲密的人之间的关系。家人之间如此,夫妻之间也是如此,这便是婚姻法出现的理由。

近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婚姻法,这部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再次有了新动作。“意见稿”一经报道,关于“房产分割”以及“小三索赔”的问题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

新司法解释鼓励离婚?

“意见稿”共21条,其中有关离婚的条款多达16条。于是,不少媒体惊呼:这不是婚姻法,而是“离婚法”;“意见稿”是在鼓励离婚。真的是这样吗?

无论从篇幅还是从具体条款来看,“意见稿”都在侧重完善对离婚的具体规定。在离婚率逐年上升的今天,这种侧重是有必要的。“意见稿”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房子。婚前个人贷款买的房子,往往还款长达10年,甚至更长,漫长的还款期大多会持续到婚后,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应该怎么分?这一直是困扰众多离婚官司审理的死结。“意见稿”第十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有律师认为,这一条款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很据操作性的条文,而且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

“意见稿”同时充分考虑了现今社会的房价因素,由于大部分适龄青年无力买房,以至于多数人的婚房都是父母帮忙买的,这种情况,“意见稿”也有所涉及。如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不少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定,解除了不少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媳妇有份吗”的疑问。应该说,离婚官司中的财产分配是重点也是难点,“意见稿”对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这是对夫妻双方权利的一种保护,并非鼓励离婚。

发表于2010-11-24

男权阴影挥之不散?

除了对婚后财产分配问题作出的规定,“意见稿”涉及“小三”的部分也引起了不少人的争论。

“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

发表于2010-11-24

对此有律师指出,“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里只规定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

其实,对于“小三”的问题,在前两次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过规定,当时就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这是在鼓励男人养“小三”。“意见稿”涉及“小三”的部分同样遭到了类似的质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小三”如果想打官司向包养者索要“分手费”将得不到支持。有网友怀疑这样会助长男人的“坏毛病”,因为包养了小三可以“不负责”。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分手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三”索要“分手费”肯定得不到法律支持,而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

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担忧,他们认为男人应该负起责任,婚姻法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作出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女性的权益。更有甚者,认为这一条款表明现代社会依然是男权中心。

发表于2010-11-24

“妇女保护”被削弱了?

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云”?资深法律工作者黄淑美指出,每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感觉对妇女的保护程度就更削弱了。比如财产保护里,《婚姻法》对妇女的财产保护一次比一次差。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老公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她说,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又不学国际惯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对此,很多专家颇有微词。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就认为,在这个司法解释下,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共识——通常情况下结婚由男方买房的观点将受到冲击。“家里有女孩子的父母可能就会考虑,女儿嫁到别人家去也得给她买套房子,这样才有保障。”

发表于2010-11-24

有位女性网友还这样说:“我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万一将来不幸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法律工作者黄淑美认为,当初付首付的房款只占到了总房款的一小部分,为何在婚后另一方却没有要求主张房子所有权的平等权利——我也可以补贴给你,然后把房子给我。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认为,这样的规定太过于现实主义了,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财产的特殊性,以单纯的物质利益单位来进行规范,将大挫人们的婚姻幸福感。

发表于2010-11-24

国外婚姻法五花八门

◇美国亚拉巴马州规定:一个男子可以合法地用比拇指细的棍棒去惩处他的妻子。

◇尼日利亚的包契地方当局规定:

任何一个男子同在学校学习的女孩子结婚都要坐牢和罚款,以制止童婚。

◇厄瓜多尔安第斯山区的地方法律规定:第一次离婚的妇女须单身5年,才能再次结婚;第二次离婚后须守寡8年才能再嫁;超过3次者终身不得再嫁。

发表于2010-11-24

◇秘鲁政府颁布的法律规定:丈夫不得虐待妻子。谩骂妻子者可处5-10天监禁;殴打妻子者服劳役1月,若女方伤势较重,可判刑1-2年。

◇爱尔兰的法律规定:禁止离婚。有了这个规定,爱尔兰人对婚姻大事考虑得极为周密,生怕“一失足成千古恨”。

◇所罗门群岛的一项法律规定:男方婚前给女方的聘礼,不得超过400英镑的最高限额,否则,将被判3个月的监禁。

发表于2010-11-24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女人嫁给男人,有一种托付终身的意味。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便是离婚,人们也不希望撕破脸皮,而如今的“意见稿”试图将离婚账算得更清楚,要将原本亲密的两人来一个彻底的个人财产分割,可以说是对传统观念的一种挑战。于是,在对“意见稿”的讨论中还有一种声音值得关注。如有网友说:“两个人在一起相知相爱,最后成为一家人多不容易啊,好像我们结婚就是为了财产似的,别总想着离婚后怎么分财产,好好过日子不行吗?”还有的网友说:“我们为什么不能把精力放在怎么让婚姻生活更和睦,怎么能降低离婚率上,这不是比明确离婚后谁该分多少财产更有意义吗?”

但归根结底,社会在进步,我们的法治进程在推进,我们的法制观念也应与时俱进,在社会上如此,在婚姻关系上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

发表于2010-11-24

◇美国亚拉巴马州规定:一个男子可以合法地用比拇指细的棍棒去惩处他的妻子。

◇尼日利亚的包契地方当局规定:

任何一个男子同在学校学习的女孩子结婚都要坐牢和罚款,以制止童婚。

◇厄瓜多尔安第斯山区的地方法律规定:第一次离婚的妇女须单身5年,才能再次结婚;第二次离婚后须守寡8年才能再嫁;超过3次者终身不得再嫁。

◇秘鲁政府颁布的法律规定:丈夫不得虐待妻子。谩骂妻子者可处5-10天监禁;殴打妻子者服劳役1月,若女方伤势较重,可判刑1-2年。

◇爱尔兰的法律规定:禁止离婚。有了这个规定,爱尔兰人对婚姻大事考虑得极为周密,生怕“一失足成千古恨”。

◇所罗门群岛的一项法律规定:男方婚前给女方的聘礼,不得超过400英镑的最高限额,否则,将被判3个月的监禁。

发表于2010-11-24

新司法解释鼓励离婚?

“意见稿”共21条,其中有关离婚的条款多达16条。于是,不少媒体惊呼:这不是婚姻法,而是“离婚法”;“意见稿”是在鼓励离婚。真的是这样吗?

无论从篇幅还是从具体条款来看,“意见稿”都在侧重完善对离婚的具体规定。在离婚率逐年上升的今天,这种侧重是有必要的。“意见稿”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房子。婚前个人贷款买的房子,往往还款长达10年,甚至更长,漫长的还款期大多会持续到婚后,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应该怎么分?这一直是困扰众多离婚官司审理的死结。“意见稿”第十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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