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又是出了命案的房子 想退房打了三年官司

发表于2012-10-24
给儿子买下一套婚房,没想到开启了一场漫长的官司。上周五,杭州的老冯夫妇终于拿到法院调解书,当初付出的35万元首付款,最后只拿回10万元,虽说有点委屈,但也算是了了 
一桩烦心事。

    当初蛮中意的房子怎么会变成甩不掉的烫手山芋,说来事情有点离奇,就在老冯夫妻买下房产,尚在办理按揭时,原房东被杀死在房间里。

    就这样,这件不吉利的事情再次困扰了原被告两户人家。说“再次”,是因为上个月,杭州滨江法院也刚刚对一套类似房子的归属,做出了令人关注的判决。

发表于2012-10-24
房东被前夫杀死在房中

    争议房产位于余杭区临平某小区。

    房东是陈女士,2009年9月,离婚后的她得到了这套135平方的房子。

    陈女士马上把房子挂到了二手房交易市场,老冯夫妇看中了它。

    当年12月30日,双方签约,该房交易价格为115万元。2010年1月14日,老冯夫妇先付给陈35万元首付款。

发表于2012-10-24
就在等待办理银行按揭,等待陈交房的时候,一件谁都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2月1日,陈被杀死在房中。

    凶手是陈的前夫,据说是来住处纠缠陈,要求复婚,两人起了争执,前夫痛下杀手。

    尽管对陈的遭遇深感震惊和同情,但是,这房子怎么说都不能再要了。老冯是生意人,房子是买给儿子做婚房的,如今,房中出了血案,老冯忌讳。

发表于2012-10-24
官司一打三年

    买家老冯不要房子,而卖家陈女士的父母一直住在乡下,也不要这套房子,而房子已经签了转让协议,就等按揭了,也就是说这个买卖交易已经进行了一大半。

    2010年3月,老冯夫妇向余杭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要求陈的家属退回那35万元的首付款。

    老冯夫妇起诉的理由是:“风俗习惯”、“重大情势变更”,说白了,就是这事不吉利,房子不想再要了。

发表于2012-10-24
2011年1月,法院驳回老冯夫妇起诉。理由是:当时的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陈非正常死亡在交易的房产内,“但是没有影响房屋的实物形态,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此后,老冯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2011年9月,中院维持原判。

两个官司都输掉之后,这边陈女士的家人也起诉了,要求老冯夫妇尽快履约,也就是尽快收房,并把款项付清。

发表于2012-10-24
2011年1月,法院驳回老冯夫妇起诉。理由是:当时的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陈非正常死亡在交易的房产内,“但是没有影响房屋的实物形态,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此后,老冯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2011年9月,中院维持原判。

两个官司都输掉之后,这边陈女士的家人也起诉了,要求老冯夫妇尽快履约,也就是尽快收房,并把款项付清。

发表于2012-10-24
2011年1月,法院驳回老冯夫妇起诉。理由是:当时的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陈非正常死亡在交易的房产内,“但是没有影响房屋的实物形态,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此后,老冯夫妇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2011年9月,中院维持原判。

两个官司都输掉之后,这边陈女士的家人也起诉了,要求老冯夫妇尽快履约,也就是尽快收房,并把款项付清。

发表于2012-10-24
之江花园那栋别墅的命案发生在2003年,后原房东在2007年把房子以低价出售,接盘人王先生又在2011年把别墅再次转卖,出售给洪先生。而转卖过程中并没有提及房屋曾经发生过命案。

    所以,法院之后的判决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王先生没有如实披露有关房屋的“重大信息”,包括曾经发生过命案。

    法院的意思是,正是因为发生过命案的信息被隐瞒,所以买家洪先生买下这房子不是一个真实的意愿表达。所以,合同可以被撤销。

    而今天的案子中,命案发生是在整个交易快要完成之时,合同已经全部签订,只差与银行的按揭手续了。

    所以双方订立合同还是真实意愿表达,之后情况纯属意外,不能作为推翻之前合同的理由。

发表于2012-10-24
哎,倒霉的老冯啊
发表于2012-10-24
要是换了我,我也不愿意要,结果还倒霉地赔上了时间和25w,哎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