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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政府到三里家园小区听听民心

发表于2013-08-31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办法》规定2004年9月1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应该把收益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款,明显不合理,不合法。

一、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面对中低收入。2007年12月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象是低收入困难家庭。可见2004年5月13日至2007年12月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根本属性是政策性商品房。在这期间的购房人享受的是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商品房市场价的差额部分,政府只能要求购房人补交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商品房市场价的差额部分(因为售房时还要交20%所得税、5%的营业税、0.7%的城市建设、附加税、4%的契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共约40万元),无权要求把收益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款。如果把收益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款,再加上转让房屋的20%所得税、5%的营业税、0.7%的城市建设附加税、4%的契税、交易费用、评估费,那么90%都要交给政府,一套60平米的房共要交给政府约70万元。这是劫贫济富,逼人跳河。

二、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房、自建房都属于经济适用房。2004年以来,浙江省政府和杭州市政府机关为浙江省、杭州市公务员、高校建设了府新、府苑、政苑、青园、三堡小区等大量经济适用房、专项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其中很多公务员不符合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2004年9月1日杭州市关于贯彻建设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的购买条件,购买了。浙江省政府和杭州市政府给公务员建设的专项经济适用房是不是上市把收益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款?普通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该和浙江省政府和杭州市政府给公务员建设的专项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享受同样待遇。

三、以书面形式公开杭州市政府2004年以来每年针对杭州市公务员销售的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总面积、小区地址、小区名称、楼号、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购买条件、审核办法、销售价格、上市条件;以书面形式公开购买上述经济适用房公务员的家庭成员姓名、单位、职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收入、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地址、面积,公示时间、公示报纸。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转让、继承、换购经济适用房杭州市政府要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征收房价上涨的55%的收入,还要征收20%所得税、5%的营业税、0.7%的城市建设、附加税、4%的契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但是杭州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却不按房价上涨指数,按物价上涨指数。明显是双重标准,不是为民办事,而是劫贫济富,逼人跳河。

全杭州市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普通市民应该团结起来,要求和浙江省政府和杭州市政府给公务员建设的专项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享受同样的上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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