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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5-01-19
标签:物权法 公共绿地 建筑 业主 停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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