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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什么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交房

发表于2009-09-17
按照此前有关规定,房地产项目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将综合验收标准细分为五项:(一)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等部门验收;(二)符合城市设计规划条件;(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落实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与落实情况。

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取消了综合验收之后,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其中的十二款条件且备案完毕后方能交付。这十二款备案条件包括:

1、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的学校、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社区配套用房等非经营性公建配套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建设的资料;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的资料;

4、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确认的供水、排水、煤气、环境等设施已完成配套建设的资料;

5、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化指标要求;

6、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人防工程建设资料;

7、消防验收证明;

8、电(扶)梯验收报告、准用证;

9、供电部门、通信运营商、广电网络传输中心提供的项目供电、通信、电话、有线电视设施已完成建设并可投入使用的证明资料;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缴交确认单及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接受管理的合同;

11、房地产测绘成果;

12、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虽然这只是指导意见,但从房产建筑行业来讲,这就是方向标。所以,买房人在收房时可以参考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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