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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发12月15日《青年时报》第3版关于六区的《“义务”的业委会 靠不住》

发表于2008-12-21
 “义务”的业委会
靠不住
 
□郭远明
 
 
 
 
■吴山夜话

 “义务”而不拿报酬,其实正是当前业委会的软肋之一。无权利无责任,无私奉献的责任总是靠不住的。不是说“无私奉献”者一定另有所图,而是说,“无私奉献”者总能找到逃避责任的借口

 据媒体报道说,景芳六区的业主们目前正陷入群龙无首的尴尬境地,他们的业委会撂挑子不干了——“内阁总辞”。但与“内阁总辞”不同的是,他们并不愿做“看守内阁”,而新一届业委会,本应由现届业委会主持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始无终,但却未必情无可原。从报道看,五位委员皆为“义务”,不拿报酬的。让别人为你无私奉献,到头来你们还要喊着罢免人家,人家还怎么做得下去呢?
 “义务”而不拿报酬,其实正是当前业委会的软肋之一。无权利无责任,无私奉献的责任总是靠不住的。不是说“无私奉献”者一定另有所图,而是说,“无私奉献”者总能找到逃避责任的借口——我只是“义务劳动”,做到这样已经不错了,还要我怎样呢?更何况,人家为你工作,你给予人家报酬实在是天经地义。所以我要对景芳六区的业主们说一声:不论你们的业委会如何不称职,你们都是先欠了人家的。
 也正由于只是尽“义务”的关系,决定了业委会大多由退休老人组成。这些老人无私奉献的精神令人感佩,但也不必讳言,业委会是广大业主权利的代表,有相当高的技术含量,并非光靠热情就行的。唯有一改业委会的“义务”属性,付给业委会委员足够的报酬,才能鼓励更有维权能力、沟通能力的人出来担任业委会委员,也才能督促业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无法再拿“义务”二字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维权是一个专业的活儿,理想的办法,是在业委会之外,另有一个由专业人士比如律师组成的常设机构为业主们专门服务。当然这有困难,但至少,业主们应学会,在遭遇重大权利问题时,临时找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像景芳六区业主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就可以求助于律师解决,让律师找政府打交道,而不必让几位老人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景芳六区业委会“总辞”事件,还可促使我们反思当前社区自治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即社区自治组织与业主、居民之间的脱节——业主很少参与也很少了解社区或业委会事务,业主大会总很难顺利召开,而往往是到了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这种“脱节”才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暂时消除,那就是二者之间发生了冲突,而且是正面冲突。我思考的结果是,我们的自治设计可能忽略了一个关键环节——在业委会、社区与业主、居民之间还应有一个环节,那就是“单元”。如果一个单元能够推举一位代表(可以由该单元居民轮流担任)充当上下沟通的角色,甚至业委会就由各单元推举的本单元代表组成,上述所言的“脱节”问题就有可能避免。
 社区自治就该从单元自治做起,业主大会式的自治未免大而无当。当然,由各单元推举一名代表组成业委会,将可能是一个庞大的业委会,那么就不妨借鉴我们的人大代表制度,为业委会设置常务委员会,它的作用可以看做业委会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二至三人足矣。业主们也只需对这二三人给予报酬,并不需额外增加多少经济负担。
 
 
发表于20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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