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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消防用水被偷!

发表于2010-08-27

各位业主:

为了各位的安全,请注意自己所住大楼的消防用水被偷!

我是14幢的业主,昨天早上(2010-08-26)7点左右看到本幢14902的业主公然在楼顶天台将消防龙头打开洗菜!他还坦然说:这个水很大

以前这个9楼的业主也公然在天台开辟大片菜地种菜,种了大半年,还从物管某人员处配置天台钥匙锁控天台的门,使得楼下的业主无法上天台晒衣物,他自称理由是怕人偷他的菜,经其他业主强烈且多次的抗议才停止这种行为。当时,粪臭、蚊虫和渗漏给其他业主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经咨询消防,一旦消防水被用,将来一旦发生意外,整幢楼的人可能面临无水救急的危险。

鉴于这个9楼业主的既往表现,虽然这次偷水行为得到了物管的制止和处理,但是还请大家共同监督,以保证我们的安全。

老实说,身处一个高校教师的小区,看到此等行为的发生,极为震惊并强烈谴责!

发表于2010-08-27

上述情况,,全部属实,如有怀疑,可咨询物管办公室。我对自己的发言负全责。当时此9楼业主问物管配置钥匙的申请信的复印件可以为证。

而偷水的情况,物管于当天派人拍照存证。

发表于2010-08-30
名 称: 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84号
法规分类: 公安民政
颁布日期: 1995-06-19
实施日期: 1995-06-19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1995年6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消火栓是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设。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每年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分别拨付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专款专用。
新建小区、开发区的消火栓安装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在拟定供水管网延伸、调整和改造计划时,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共同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修理、维护、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增设和修理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修理意见,并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准堆物,15米范围内不得停车;严禁埋压、圈占、损毁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有权检查消火栓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应接受检查。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对道路进行扩建、翻修、养护的,不得擅自移动消火栓。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加强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增设、移位、拆除消火栓。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动用消火栓取水的;
(二)围占、埋压消火栓的;
(三)在距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或15米范围内停车的;
(四)建设或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通知后不加整改的;
(五)不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监督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消火栓的;
(二)擅自拆除消火栓或移位的;
(三)偷盗消火栓及零部件的。
第十四条 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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