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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胡乱收费何时消

发表于2010-12-06
    今年11月底,大关南苑社区在各楼道张贴了一张通知,内容如下:


大关南四苑各位住户:
     一段时间来,小区自行车、电瓶车及电瓶时有失窃现象发生,居民要求开设有人值守的停车库呼声强烈。为此,社区与物业根据南四苑的实际情况,并经一段时间的筹备,决定自2010年12月起在南四苑11幢底层停车库开设停车业务。具体如下:
1、地址:大关南四苑11幢底层停车库。
2、收费标准:自行车每辆5元/月
            电瓶车每辆8元/月
另外电瓶车需要充电的按每辆15元/月加收。
3、车库管理人:卢道流
联系电话:18267163265
本通知公示之日起即可与车库管理人联系停车事宜
大关南苑社区
安裕物业公司
2010年11月27日


     我们先暂时抛开这张通知是否合规合法,就通知本身内容来看,就存在以下几处疑问。
     其一,从通知内容看,大关南苑社区(确切的讲是大关南四苑社区)本身具备停车库等硬件设施,只是管理人员平时疏于管理,才导致小区自行车、电瓶车及电瓶失窃。那么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你们平时在干什么呢?你们的工作能力、责任心何以体现?
      其二,为什么该停车库单设在11幢底层?剩余的1至10幢住宅居民的车辆怎么办?为什么他们不能停放在自家车库内呢?这是“三个代表”与“和谐社会”的体现么?
      其三,通知中相关收费标准是依据什么计算出来的,我们无法从通知中得到答案,更不清楚该项费用会被如何分配开支。
      其四,卢道流何许人也?是社区工作人员还是物业公司安保人员?我们又不得而知。
      其五,这也是最为可笑之处。既然是社区和物业公司出的通知,做的筹备,那为什么要住户直接与车库管理员联系停车事宜,而非通知发放的社区或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呢?
     《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五十五条也明文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我们不禁要问,凭什么物业公司(社区)出一张通知,就可以向业主收取费用?该费用从何而来?又将去往哪里?(之前停放汽车要收停车费,现在停放自行车、电动车要收管理费,今后是不是从社区大门出入也要收通行费了呢?)
     如果说物业公司(社区)是为了防止失窃而采取这样的措施的话,那请问物业公司,小区安保力量何在,保安工作责任心何在?《条例》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社区)又承担了多少了呢?
     国家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乱收费。杭州电视台1818黄金眼,小强热线也多次报道大关南苑社区物业管理混乱,乱收费现象严重。可有关企业仍我行我素,鱼肉百姓,有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互推诿,最后不了了之。企业赚到了黑心钱,吃亏的是老百姓,损失的是政府在老百姓心里的形象。
     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管理下这种不合情不合规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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