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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里新城橘苑小区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要求返还业主损失10万余元

发表于2010-12-09

见习记者 段静 通讯员 辛成

今年10月,三里新城橘苑小区,业委会将一封名为《关于橘苑小区与××物业不再续约的意见征询》的通知单发送到每个业主信箱,大意是,物业服务严重不符合标准,呼吁业主暂缓缴纳物业费、终止续签、向物业公司索赔等。

  隔天,物业将一份《有此等业委会主任》的传单以同样方式发送到业主信箱,传单里,物业公司老总印先生以第一人称,述说小区业委会杨主任的“吃、拿、卡”行为,说杨主任频频出入“钻石年代”“金曲”等KTV,对此,杨主任说,唱歌消费是AA制。

  11月26日,杨先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双方以录音举证,争执不下。法官询问双方是否调解。杨主任气鼓鼓说:“伤害太深!不愿意!过两天,我们业委会还要再告你们侵占业主利益!”(本报11月27日曾报道)

  昨天上午,杨主任和物业公司印总再次法庭相见——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服务行为严重违约,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业主损失10万余元,并返还经营性收入25万余元。

  原告律师宣读诉讼请求:“……地下负层乱堆放杂物,对屋面、露天平台、消防器材等没有定期检查,小区杂草丛生,多处花草死亡,泥土裸露在外,绿化养护极为败落,导致小区业主极其不满。被告的服务行为严重违约。不仅如此,被告还侵占了属于原告的各种收益:停车费、房租……”

  被告律师辩称:“诉状过于笼统,有些业主没交物业费,难道也要我们返还给他吗?原告曾向业主收取五万八千元设备维修费,这笔钱本应当由物业收取。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物业财务状况恶化,没了这笔钱,维护设备、器材自然有很大困难……”

  法官宣布休庭半小时,之后决定本案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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