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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防车位要在2010年1月1日泡汤了,你的钱能拿回来吗?

发表于201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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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要在2010年1月1日泡汤了,你的钱能拿回来吗?

 
 
 
用法条,根据如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应当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向全体业主开放,擅自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停车位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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