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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五条出来了,也有人做好准备了

发表于2013-10-09

“新国五条”细则中关于二手房征税的条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若按照新的税收标准,买卖二手房将增加个税几万甚至几十万。虽然“新国五条”的地方版尚未出炉,但“有才”的网友已经想出了各种避税方法。不过,律师及业内人士均认为这些招数不靠谱,可能为买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招数1


伪造欠债事实


通过司法判决过户


买主李先生,卖家张先生。李先生先把房款给张先生,张先生按房款打欠条给李先生,并以房产做抵押。然后,李先生以张先生欠款不还起诉至法院,张先生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愿以房产抵偿。最后,李先生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律师指出:在办理房屋过户前,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仍为原产权人,一旦出现房屋价格上涨,产权人很可能否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选择清偿债务后对该房屋进行二次处分,而且这里涉及到房屋抵押,万一该房屋在抵押期间发生毁损等情形,引发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大。


专业人士指出:对于这种避税方法,出发点可以为公众所理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会事与愿违,甚至会引起法律纠纷及相关风险。首先,这一种欠款行为,是一种非真实的借贷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其次,这一种房产交易,在逃避纳税责任的同时,却忽视了相应的监管及法律保护因素。


招数2


双方各自假离婚


与对方配偶结婚过户


买主李先生,卖家张先生。第一步,张先生和妻子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张先生。第二步,李先生也离婚,房产归李先生(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张先生携房产和李先生的前妻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张先生再次离婚,房产归女方。第五步,张先生和李先生各自复婚。


律师指出:过去的报道中出现过“假结婚”绕开限购政策的情况。如果说房屋买卖双方以婚姻为手段进行避税,其行为并不违法,但是这里毕竟涉及到几个婚姻关系,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分割及家庭债务问题极有可能发生纠纷,一旦购房者张先生和李先生的前妻结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分割另外一方名下的其他财产,不但达不到避税目的,还会产生其他纠纷。


专业人士:这个方法目前看只是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实际操作性不强,不建议一般购房者轻易去尝试这种非常规的方式。


招数3


卖家离婚房产归一方


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


买主李先生,卖家张先生。张先生先将打算卖出的房产归到夫妻一方名下,然后离婚,拥有该套房产的一方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给李先生(还需满5年才能避税)。卖掉之后张先生再复婚。


律师指出:这个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避税目的,因为“按照20%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还没有出台细则,目前看来,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这种情况是否在征税范围之外仍不得而知。跟第二个案例一样,涉及到婚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实践中也很常见。


专业人士:通过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获取免缴个税的优惠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这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风险需要注意,万一假婚姻遇到真危机,其中一方则可能人财两空。


招数4


签订阴阳合同


将成交价格写成原价


买主李先生,卖家张先生。李先生和张先生签订阴阳合同,以房产原价100万元、实际成交价200万元为例,如按新政计征20%个税,需缴税20万元。如果签订阴阳合同,将成交价格写成100万元,那就不需缴一分钱个税。


律师指出:“阴阳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极易发生纠纷。一般司法实践中,会以备案合同为准,产生纠纷后会对卖方产生不利后果,且涉嫌偷税。


专业人士:按照现行规定,二手房成交依照政府的指导价格进行。按例子中所说,如果该房产所在区域的最低过户指导价为200万,即使成交价格写成100万,最终仍需以200万作为计税依据;如果该区域最低过户指导价为100万,按此办法可避个税,但同时银行在放款之时最多给予买方70万的支持,而且,在未来该房子出售过程中同样会按照100万的买入价计税。



发表于2013-10-09

没用的,你能执拗过政府?

发表于2013-10-09

欺瞒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发表于2013-10-09

到底国五条能不能发挥实效

发表于2013-10-10

假离婚?万一其中一方当真了呢

发表于2013-10-10
引用:你看有句在2013-10-10 13:49:24写道:
5楼

假离婚?万一其中一方当真了呢

 那就悲催了

发表于2013-10-10

阴阳合同?第一次听说

发表于2013-10-10
引用:猪八戒没鼻子在2013-10-09 11:26:41写道:
1楼

“新国五条”细则中关于二手房征税的条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若按照新的税收标准,买卖二手房将增加个税几万甚至几十万。虽然“新国五条”的地方版尚未出炉,但“有才”的网友已经想出了各种避税方法。不过,律师及业内人士均认为这些招数不靠谱,可能为买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招数1  伪造欠债事实  通过司法判决过户  买主李先生,卖家张先生。李先生先把房款给张先生,张先生按房款打欠条....

 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发表于2013-10-11
引用:分噶在2013-10-09 15:47:14写道:
2楼

没用的,你能执拗过政府?

 对策是不会灵光的

发表于2013-10-11

律师面前,你这些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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