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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万家花城滨江物业要逆天!大家都来说说!

发表于2013-04-27

我是萍水路二期 商铺业主,最近租户说滨江物业要收高额的停车费,首先,收取停车费本人并不反对,但必须保证收费合法、合理,更重要的是收到的停车费用于何处?按照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延萍水街等公共部分的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收到的钱是全体业主的,但目前滨江物业说延萍水街的所有停车位均为滨江房产的配套车位,收取的费用归物业所有。我担心现在的物业管理用房,滨江物业是不是也会拿出去出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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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这条的重点是设置临时停车位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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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就停车位的归属及收费情况说明滨江物业也是一个无赖企业!!!!!

发表于2013-04-27

个人站在很客观的立场:收多少停车费要看车位归属!


要是车位归属全体业主,完全可以便宜出租方便业主;


要是车位真属于滨江房产,滨江物业提滨江房产做事那也是名正言顺,是人家的权利!


发表于2013-04-27

还有就是千万分清滨江房产和滨江物业!


虽然都是滨江集团,但是物业就是物业,如果做得不好,不对,我们业主照样有权利让他们修正!毕竟房子、小区是我们的,物业只是帮忙管理!


大家二期商铺的产权归属,租金收取,车位使用还有什么更好的提议,一起来说说;


论坛有人质疑滨江为什么两年都不收物业,其实想替物业说一句,该缴的钱要缴,但是该是大家的权益也要争取!




发表于2013-04-27

能不能找到小区原来的图纸,看这块产权到底是谁的啊!

发表于2013-04-27

车位是开发商的么!有证据么!

发表于2013-04-27

不管车位是谁的,车位收费总是没错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发表于2013-04-27

停车费的钱该是谁的!

发表于2013-04-27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3-04-27 11:51:07写道:原帖
不管车位是谁的,车位收费总是没错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傻X!谁说反对收费了,关键是收来的钱应该归谁的问题!

发表于2013-04-27

难道这就是物业两年不用收物业费的原因?!

发表于2013-04-27

看条例看条例!说的很清楚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



所以说是无赖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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