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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环境保护部:公众对环评结论有重大分歧可听证

发表于2008-04-05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确保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划环评中公众的参与权,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如存在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主要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情况,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发表于2009-08-20
发表于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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