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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新园小区顶楼和10楼消防通道问题

发表于2010-09-06

东新园小区顶楼和10楼消防通道问题

东新园各区的不少顶楼用户把消防通道占为了己有,做成了阳光房,要知道这是公共用地,是平摊在各家各户的公摊面积上的,是大家花了钱了的,虽然平时住户不太会上去,但并不代表能把它围起来归自己所有。曾经去物业反映过,结果物业很可笑的说开发商已经把通道已低于房价的价格卖给顶楼住户了,那不是开发商双重收费了,我想那是不可能的,那是物业在推卸责任罢了,为什么邻居们没一点意见呢?这是公共用地啊不是吗?希望能引起共鸣!!!!!!!

不光是顶楼还有10楼的消防通道都被住户占用了,政府及主管部门只有在东新园小区真正出了大的消防事故才会来管的。

发表于2010-09-06

 

发表于2010-09-06

 

《浙江省消防条例》已经于2010528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91实施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条 设置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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