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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雅苑小区各项制度汇总,业委会执行机构必须遵守,请大家监督!

发表于2014-05-10

清雅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条  概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清雅苑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物业业主总户数:1435 户            总建筑面积:244784.45平方米

物业坐落面积:109885平方米        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状况:良好

第二条 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享受的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关于违反本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具体是: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2)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5)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3、业主有监督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工作的权利,有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的权利。

4、业主有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规定的期限按季度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的权利。

5、业主有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的权利。
6、业主有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7、业主有对本物业区域内违法和违犯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检举和投诉的权利。

8、业主有以合法方式对本物业管理公开表达意思的权利。

9、业主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10、业主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11、业主有参与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年度满意率测评的权利。

第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章程,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2、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管理规约;对与业主签订使用、维护、改造本物业的人员在小区管理方面所造成的事故和责任,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3、本小区房屋禁止改变使用结构用于群租。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杭州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装修装饰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等有关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并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装饰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9、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10、当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其附属部位、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当事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1、在本物业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擅自经营住宅及附属用房,在房屋顶擅自加层建房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7)在共用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物等;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聚众喧闹、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1)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2)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指定的位置,除恶劣天气或不可抗拒紧急情况外,车辆不得在小区内道路、绿化、楼道、通道等地停放。除装潢、搬家、大宗购物、快递等特殊情况外,大型车辆和货用车辆禁止进入本小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小区的大型车辆和货用车辆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小区内须慢速(<15Km/h)行驶。

13、业主应按其物业性质依法使用其物业,不得分租、群租或日租其物业。

14、本物业地下储藏室归业主共有,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

1、业主大会应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予以设立。

2、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对本物业管理方面的所有问题具有最终决定权,表决以业主大会多数投票权数通过决定。

4、业主代表会议具有对业主关心的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和诉讼关系中代表全体业主的权利。

2、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监督委员会和业主监督,为业主服务。

3、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具体分工由业主委员会内部推选,并张榜公布。

4、本业主委员会的运作,遵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5、本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监督和按规定考核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工作的权利;在业主大会闭幕期间,具有召集、组织、主持业主代表会议对业主关心的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6、支持和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

1、加强对业委会工作情况的监督。对清雅苑小区的重大事项决议、业委会年度考核、小区财务支出等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督。对涉及小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了解情况并与业委会交涉。

2、由监委会牵头、业委会财务配合,每年不少于一次财务检查,在显要位置对小区的共有资产公开;每隔三年由监委会提请审计部门对小区财务及其资产进行一次审计,将审计结果上报社区并在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可以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等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可以在同期物业服务总额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

本物业可以由业主大会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也可以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实行自我管理。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

1、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能保证同等服务质量的条件下,选择公共费用分摊合理、共有区域经营性收入分配合理、物业管理服务费较低者为中标单位。

第十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1、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2、对非自住户按其物业使用人员数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高层、小高层电梯费用另计)在扣除其按面积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交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分配,根据涉及的金额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

第十一条 本物业共有部分收益

本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性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保管,主要用于小区共有设施或共有物业损耗的维修及小区精神文明建设等,根据涉及的金额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如何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计费标准

本物业自住户的管理服务费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计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合同每季度一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内付清。

本物业非自住户的管理服务费按该物业使用人员数计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内付清。

第十三条 本物业的公共诉讼

本物业的公共诉讼责任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共诉讼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条 本管理规约的修改补充

修改和补充本管理规约的权力属于业主大会。本管理规约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会议。

第十条 本管理规约的生效

本管理规约经20131223日至201417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而生效,本规约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本管理规约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本管理规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发表于2014-05-10
清雅美好,您好!您所发的帖子“请雅苑小区各项制度汇总,业委会执行机构必须遵守,请大家监督!”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5-10

 清雅苑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为了促进业委会更好地服务广大业主,并保证业委会日常工作的廉洁高效,同时也为了贯彻小区权利属于广大业主的原则,特设立清雅苑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一条  本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从全体业主和业主代表中自荐或推荐产生。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库。人数不少于七人,任期一年,中途可进行成员补充和充实。

第二条  业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召集人由全体当选成员中选举或推荐产生。监事会设主任一人,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业主监督委员会内部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多数服从少数,并做好每次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形成统一规范的表单,各委员在同意或反对栏内签名,从而达成最终表决结果。议事记录由召集人统一保管,以备后查。

第五条  每次业委会会议应邀请至少一名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全程监督业委会会议及决议的形成。监督业委会决议内容的落实和执行,并有权及时纠正错误。如有重大的招投标事项(单次招标金额1万元以上),必须邀请一名以上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并每次给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  业主监督委员会可不定时对业委会的财务情况进行抽查。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督促业委会张榜公布每季度的业委会收支情况。

第七条  业主监督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应公布联系方法,以便及时倾听广大业主的意见。

第八条  业主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向下届转交本届工作总结(含对业委会工作的评价)。

第九条  业主监督委员会与业委会分歧严重时可提请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雅苑小区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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