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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目前急需要做的事:一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力量比个人的力量大. 二是有业主委员会收集有关问题,有利于存在问题的解决.

发表于2008-09-08
 
发表于2008-09-08
 顶!!!!!!!!!!!!!!!!!!!!!!!!!!!!!
发表于2008-09-09
支持! 
发表于2008-09-09
 支持,现在的物管观念有待转变,应该把服务放在重要位置,在管好小区安全和环境的同时,工作重点是为业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不要整天跟城管那样与业主搞磨擦.在装修问题上,业主们意见很大,为什么不把事情在备案时交待清楚,事后才来指手划脚.阳台,空调,雨棚,壁挂炉,由物管搞一个美观的,可行的,统一的方案,供业主们参照做好,这样才是我们欢迎的物管.
发表于2008-09-12
 支持!
发表于2008-12-20
终于找到这个帖子了,强烈要求建立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目前物管的服务是肯本不到位的,佰全是中低档物业公司,不是中老年就是未成年,他们自己也很清楚,所以就破碗破摔,该管的不管连最起码的治安都保证不了,管得时候又搞出暴力事件,还有在统一包窗上的黑暗内幕。。。业主都非常火大!如果他们再不好好表现,坚决扫地出门!
发表于2009-03-31
 有道理,支持!
发表于2009-04-02
 
发表于2009-04-02
支持! 
发表于2009-04-03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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