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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3月25日业主维权进展,不知情的业主务必要注意.

发表于2007-03-25
FLD的房子性质属于"非住宅",与我们当初购买意愿及FLD给我们的承诺不符,我们到场的几百业主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还我住宅,其他免谈".并已初步拟定应对计划.请未参加业主或不知情业主,尽快告知详细联系方式,并积极加入维权队伍,为我们共同的胜利奋斗.

与住宅相比,非住宅有以下不利的地方:
(1)、不能落户口。
(2)、水、电、气不能保证民用。
(3)、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要比住宅高。
(4)、契税按3%收取(住宅的契税是1.5%)。
(5)、上市交易的相关费用也比住宅要高的多。
(6)、最关键的是,今年10月就要生效的《物权法》关于住宅和非住宅的描述如下: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注:国家有关非住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有出台,而《物权法》中对住宅有了细致入微的保护,希望各位业主细致读一读《物权法》。
发表于2007-03-25
战斗到底!!!!!!!!
发表于2007-03-26
发表于2007-03-26
发表于2007-03-26
各位战友们!大家联合起来坚持到底。
发表于2007-03-26
以下是引用杭州hangzhou在2007-3-25 18:45:58的发言:

FLD的房子性质属于"非住宅",与我们当初购买意愿及FLD给我们的承诺不符,我们到场的几百业主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还我住宅,其他免谈".并已初步拟定应对计划.请未参加业主或不知情业主,尽快告知详细联系方式,并积极加入维权队伍,为我们共同的胜利奋斗.

与住宅相比,非住宅有以下不利的地方:
(1)、不能落户口。
(2)、水、电、气不能保证民用。
(3)、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要比住宅高。
(...


发表于2007-03-27
抗战到底顶顶顶
发表于2007-03-27
狂顶!
发表于2007-03-27
杀杀杀
发表于2007-03-27
现在才知道什么叫做吃一堑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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