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今天有内部的朋友告诉我9月底前确定能办房产证了,大家有接到通知吗?共同要求赔偿吧
- 发表于2008-09-21
- 发表于2008-09-22
国家规定还应该是按天数的万分之三赔付呢!
好呀,业主联合起来定个时间一起去找吧
- 发表于2008-09-24
- 发表于2008-10-17
- 发表于2008-11-13
- 发表于2008-11-14
第十四条除工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外的其它土地,在原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2003年4月1日前批准加层、改(扩)建等增加建筑面积(或容积率)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
2、在2003年4月1日后(含)经依法批准加层、改建、扩建等增加建筑面积(或容积率),且批准时间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含)以内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原评估确定价或市场成交价的100%补缴土地出让金;超过一年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补缴土地出让金。
- 发表于2008-11-14
(一)经依法批准已分期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项目可按分期发证的宗地申请分期验收;
(二)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也可申请分期验收。
分期验收不分宗地(除自然河流和城市规划道路等分割宗地除外),分期验收用地情况应在土地使用权证的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凡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结算,若超建筑面积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通过复核验收。
- 发表于20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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