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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停车

发表于2010-08-08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也有规定住宅小区防火间距内和消防车道、高层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停车泊位。消防栓附近30米不得停靠车辆。     咱们小区停车混乱的现状使售楼时说明的人车分流不复存在,业主在小区中间的消防车道上漫步时还须提防车辆的驶入,这种状况严重降低小区的品质,使业主们的物业价值大打折扣!希望业主们能够重视此事,让小区的秩序越来越好,品质越来越高。
发表于2010-08-09
发表于2010-08-12
车还是要停的,如果开放地下车库出租就能解决
发表于2010-08-15
发表于2010-08-15
小区车无停放处,哪有品质来品位
发表于2010-08-15
我把小区内怎样合理停车的想法整理了一下:
咱们小区内部地面停车须明确一个原则:有多少个地面停车位就停多少辆汽车。多停一辆,都是对小区整体环境、管理秩序的破坏。
目前小区内部地面车位的数量是4+n个(n是指物业公司自行在地下车库出口处划出的停车位数量),这些车位应予以统一编号,以便今后管理。明确了数量后,物业公司所做的事情就相对比较简单了。只须放入对应数量的汽车入小区即可。在进入的同时,物管人员应告之空余车位或直接引入至该停放的区域。小区内地面车位车辆停放满后,就不再放车辆入内。由于咱们小区只有一个车行入口,只要管理科学的话,工作强度不会太大。
以上的停车管理方法是在我说的那个原则下执行的先到先停制,此种管理所采取的收费模式宜为次数制(买张次卡,停一次划一次),缺点是管理稍嫌不便。
还有一种轮换制,以我个人看来更为合理。物业公司出个告示,通知有需要停在小区内地面车位上的业主前往室处登记,按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对第一位至第(4+n)位的停车业主发放内部停车证(停车时间为一个月),此证暂可定为红色(醒目而已),一证对应一车位,车位选择也按照前来领证的先后自行决定。如此一来,在这一个月中,物管人员只需对有两证(地下和地上停车证)车辆打开行车栏(搬家及其它事务性行车除外)。此一个月行将结束之前一星期(由物管公司把握),物管公司应通知第(4+n+1)位至(4+n+1+4+n)位停车业主前往室处领取下一月的内部停车证(停车时间同样为一个月),此证暂可定为黄色(醒目而已),一证对应一车位,领取办法同前。在下一月到来时,物管人员见黄证车辆给予通行。拥有红证的业主则在到期后应尽量将红证交于物管人员手中,便于下次的使用。如此往复,两套停车证应该可以保证小区内部的有序停车。此种管理所采取的收费模式宜为包月制。
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小区业主都应遵守规则,不能因为方便而停在别人车位上,而物管公司也须保证一点,不多放一车入园。
关于那n个车位(n是指物业公司自行在地下车库出口处划出的停车位数量),我是持反对保留车位的意见。在那的业主由于物管公司的私自行为其实是很吃亏的。买房时小区模型那里是没有停车位的,相关部门就在小区内部批了4个地面停车位,其余10几个地面停车位都在园区外的商铺前。咱小区也是人车分流的啊,呵呵!
停车的大原则和方法确立了之后,我还有一些想法:
随着时间的流逝,入住人数会越来越多,租客也会越来越多。以我国目前的私家车拥有状况来看,今后相当数量的租客会拥有私家车。我认为租客的车辆是不应在小区内地面停放的,除非租用了小区的地下车位。因为小区的地面车位是给小区业主公共配套的,这个情况应早考虑早明确,省的几年过去通了,南站搬过来,流动人员增加后,产生新的矛盾。
还有就是由于小区很小,原本设计时也没有考虑访客车位,那么以后全体业主的访客车辆就自行在小区外解决了。咱小区小,走走也没多远。
我对于停车的思考就这些啦!希望众业主集思广益,把小区管理的更好!顺便说一下,咱们小区业委会该考虑成立了。
发表于2010-08-15
19楼上这位业主的发言很好,截张图片,貌似搜房网不能搞网址链接的

发表于2010-09-12
今日起,《浙江省消防条例》开始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对于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严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罚。小区物业今后若发现业主执意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的,将担当起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的责任。条例规定,占用消防通道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

8月25日,椒江消防大队对辖区内小区进行排查。排查发现,标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车”字样的小区公共消防通道,常被车辆挤占。

据调查,消防通道被阻塞的小区中,以建成时间较长或停车泊位不足的小区为主。

检查人员发现,消防通道是一个非常容易被大家忽视的配套设施,如果没有火情发生,很少有人注意到消防通道的作用。

检查中,多家物业对消防部门表示管理很难,他们虽负有监管责任,但对消防通道挤占现象没有执法权,只能对业主进行口头劝导,难以杜绝私家车随意占用消防通道现象。

“划停车位,物业就可以多收费,他们乐此不疲。”一些业主则认为,消防通道停车,物业同样难辞其咎。

消防检查人员建议,物业部门应提醒业主哪些道路是消防通道,并进行标示;若小区车辆太多,车辆不得不停放在主路和支路上,应对业主的车牌号和电话号码进行登记,遇紧急情况,能及时联系到车主。

新消防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这条规定中,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人员和私家车主均负有责任,物业人员负有明确告知责任,如安装相关标志,便于车主识别消防通道区域;或是进行劝说,告知严重后果。私家车主也有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听从劝说,按照规定停车的义务。

针对小区消防通道常被占用情况,即将实施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也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个人也可以投诉、举报。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核查,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发表于2010-09-24
不成立业主委员会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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