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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车库车位归谁?

发表于2006-08-25
对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转载于:2006年8月23日报纸。
发表于2006-08-25
啊?这么说来是不能卖咯
到底怎么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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