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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昨日起实施

发表于2005-02-19
《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昨日起实施

    80方以上住宅区车位数有下限

    今后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配置车位不少于0.5个;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向我们透露了这些重要信息。
发表于2005-02-19
每百户需有30方配套用房

    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建与不建、建多建少,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暂行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不再无据可依。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社区里配套服务用房,将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民政部门监督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发表于2005-02-19
每户要有3—3.6方自行车库

    暂行规定对社区自行车库的配置作了明确规定: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其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发表于2005-02-19
150方以上住宅至少一户一汽车位

    社区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这个暂行规定对此作了界定。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住宅,不少于0.5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不少于0.15车位/户。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好用于出租出售。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汽车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汽车库,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使用权的转让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区内的汽车库仅供所在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受让,或供所在居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新闻链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0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标准,按原规定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约定执行;住宅区配套设施的权属,按当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府文件未作规定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李绍升记者张伟达    编辑:王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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