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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宋卫平先生的一封信

发表于2016-11-08

尊敬的宋卫平先生:

 

您好。

 

我是绿城的一位业主。

 

绿城房产,不说是杭州人,在全国各大城市,都是响当当的一块牌子。都知道,之所以绿城无论经历多大的风雨,都有无数的忠实客户,是因为绿城房子的质量——被称为是“宋卫平的良心”。

 

今天迫不得已通过网络写这封信给您,是因为一套绿城房子的质量问题。整整四年,这套房子共开出了五张房屋整改单,不停地漏水。在旧的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新的漏水继续层出不穷地出现。因此,我非常希望您能看到这封信,能体会一下,一个四年里都在为房屋质量疲惫不堪,不能收房的业主的心情。

 

 

以下是关于这四年,这场漫长的等待,一个简单的陈述。

如果看以下陈述都觉得烦躁,您更可以体会我,体会我们全家的心情。

 

 

房屋位于绿城桃源小镇沁兰苑,绿城未来将着力打造成一个模范社区的地块。

 

绿城并购华安房产并全面接管这里,已经两年。但绿城在接手楼盘后两年中的作为(或者说是不作为),让人觉得心寒。

 

事情就从2012618日,小区收房说起。

 

 

 

2012.6.18

 

我收到收房通知,第一次验收房屋。

 

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问题。

开发商开出整改单,共九处问题,在此仅例举三处严重的地方

1、顶层卫生间,两处漏水

2、二楼客房,墙体四处漏水

3、地下室出口处漏水

(附整改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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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表示,整改完毕后再收房。(写这句话似乎并无意义,因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但这句话在后来将使我遭遇无比的困境。)

 

2013.10.29

 

第二次验收。

 

是距离第一次验收接近一年半以后。

在此期间,我多次询问开发商,什么时候能验收,开发商一直表示,正在整改中。而开发商从未主动告知我,房子的整改进度(在这四年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

 

这次验收过程中,开发商表示歉意说,一直拖到现在,实在是太忙了,这个小区的房屋存在太多问题,来不及整改,甚至后来外包给其他人来整修房屋。

 

验收的结果是,开发商开出第二张整改单。

需要说明的是,除整改单上显示的问题,还有两处漏水(第一次验收时就已存在)没有写入,因为开发商当时表示,这两处正在整改中,但效果还不明确。

这两处漏水,在日后还将继续成为问题:

1、顶层卫生间漏水。

2、二楼客房墙体漏水。

(附整改单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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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9

 

第三次验收,第三张整改单开出。

除了原有的几处漏水,屋顶又增加了一处漏水。

(附整改单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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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20

 

请注意,此时,绿城房产已经接手了这里。

第四次验收,第四张整改单开出。

除了原有的漏水,地下室又出现新的漏水。

(附整改单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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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1

 

在绿城接手这里一年半之后,房子的状况依旧没有改变,第五次验收,第五张整改单开出。

除了原有的漏水,一楼北面进门处又出现大片漏水。

(附整改单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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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感觉叫麻木,在长达四年的收房过程中,我们全家对于这座房子的感觉,就是从期待到麻木的过程,这个过程持续了太长时间。四年,五张整改单,前一张整改单的问题还没得到解决,后一张整改单上又出现了新问题!

20165月,全家商议决定,委托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结束这段让人无比头痛的历史。

我提出的要求是退房,要求绿城房地产退回本金及四年所产生的利息。这是合同里规定的,也是最起码的要求。

2016.5.16,法院立案受理。

 

 

这是事件的第一阶段。

 

 

尊敬的宋卫平先生,我想我不用过多重复那些词语,质量、品牌、信任。买主与卖主之间的良好关系维护,我想,您作为这样一个房地产品质企业的开创者,远比我要看重。

 

 

然后是事件发酵的第二阶段。

 

如果说第一阶段是从期待到麻木,第二阶段,事件的发展就令人逐渐对绿城由爱生恨了。

 

让我再重复余杭区法院受理案件的事件:2016516日。到这一天为止,房屋到整改修缮仍未落实。

而余杭区法院终于能派出工作人员,来房屋实地查看的事件,是201610中下旬。

期间整整间隔了五个多月

五个月,针对区区某个房子的突击维修,不用说,绰绰有余。

所以在那场勘查中,房子已经整改完毕。当然,各种整改的痕迹依旧显示,这是五个月里新整修的。

四年整改未果,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时隔漫长的五个月,才进行首次勘查。

 

勘查当天还有一场对话(非常抱歉,我是抱着诚意而去的,当然不可能现场录音)。

(勘查那天,共五个人到场。余杭区法院方2人。绿城房产售楼部主任1人。我方律师1人。以及我。)

 

那段对话是这样的——

 

余杭区法院方:我以前接触过一个案子,一位业主,也是因为质量问题要求退房。开始也要求本金和利息,后来通过协商,表示只要求退还本金。

(暗示如果只要求本金,退房还是可能的。)  

:这么多质量问题,长长四年没有解决,这个责任都要业主承担,房地产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是否合理?

(四年的利息,以杭州的房价,不妨合理推测一下。)

 

余杭区法院方:能不能这样,这个房子由绿城负责卖,出售后将本金和利息退给原业主?

(啊?!如果绿城三年、五年、十年以后才卖出这个房子,是否意味着又一场漫长的等待?)

 

于是我问:这个出售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方没有接话。

 

 

这场勘查一结束,我就对我的律师说,这场官司,我们输定了。

与其说这场对话是协商,不如说这是告知:能退房。但后果要业主承担。而不是开发商。

果然不出所料。几天后,余杭区法院判我败诉。        

余杭区法院的立场,让我很疑惑:是什么让他们作出这样的判断:长达四年不能收房,并且有五张开发商开出的整改单,开发商却完全没有责任?

 

最后再说以下余杭区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中显示,被告(绿城房产)辩称:

 

“被告已向原告寄送交付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领房,相关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所提出的案涉房屋质量均系质量瑕疵,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尊敬的宋卫平先生,我当然知道绿城的律师自然是站在绿城的立场,但我不知道怎么来判断绿城律师的逻辑推断能力——究竟是太欠缺,还是太强,强到足以混淆是非?

 

按照绿城律师的推断,业主验收环节完全可以省略——因为只要一“寄送交付通知书”,不领房就是业主的问题了;因为只要没有“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并且有相关部门的证明,什么大面积漏水之类的问题,都是小问题完全不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收下来,住进去,慢慢修嘛。有什么大不了?

 

余杭区法院表示赞同:

“经现场勘查,本院亦未发现房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

又表示:

“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本息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维修期间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请,故可另行处理。”

 

事实上,我方律师在法庭上明确表示,除退房外,我方也接受另一种解决方案:绿城赔偿我方的损失。但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有提到这一点,只有结论:我方败诉。受理费58693元,由原告承担38693元,由被告承担20000元。

 

按照事态这样的走向,接下来我将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法律、公共媒体……进行合法维权。

 

一套房子对于我和我们全家来说,是件很大的事,所谓家国大事,中国自古就是这么说的。

 

也许对于硕大的绿城来说,这个房子只是细节,不值一提。但也许不是。也许对于余杭区法院来说,只是无数案件中的一件,不值一提。但也许不是。

 

宋卫平先生,绿城之所以能走到今天到绿城,我想,正是因为其核心一直是“业主”,而不是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希望您有一个良心的公断。

 

 

 

 

 

 

 

一位绿城业主

2016118


发表于2016-11-09

杭州高房价下,老百姓多年积蓄的一套房子,种种问题得不到解决,被法院轻易判的瑕疵,确实心寒!绿城的不作为,也颇为心寒!

发表于2016-11-09

杭州高房价下,老百姓几十年积蓄的一套房子,种种问题,被法院判为瑕疵,着实心寒!绿城作为消费者相信的品牌,种种不作为,也着实心寒!

发表于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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