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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富阳又上新闻了

发表于2013-02-28

前天,富阳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小A和小B,都是16岁,女孩,富阳人。

她们在法庭上都沉默寡言,说话很小声,看上去斯斯文文。法官对她们进行法庭教育时,两人都流下了眼泪。

检察官说,很难把这样清秀的两个女孩和作案手段恶劣的嫌疑人联系起来。

她们涉嫌无故殴打3个初

 

中女生,拍三女生裸照、烧毁衣物、逼其下跪、罚站,最后甚至把三女生裸照发到同学QQ群。


去年7月31日,3个女生在哥哥姐姐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

一个女生哭着说,她们前几天被人打了还拍了裸照,本想事情过去就算了,没想到对方竟然把照片发到了同学QQ群上,现在很多同学都看到了。她觉得没脸见人,不敢出门了。

后来有一个女生跟自己姐姐说了,姐姐说要报警,3个人这才相约来报案。

民警通知嫌疑人小A和小B在父母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两人痛快承认,她们确实做了这些事。


发表于2013-02-28

两人还不解气,要女生们把上身衣服脱光,说这样好玩一点。

小B说,当时3个女生非常听话,乖乖把上衣都脱了个精光。她和小A商量,拍她们几张照片,让她们丢丢脸,小A同意了。拍完照片后,她和小A各拿出一个打火机,烧起女生们的衣服,先是外套,之后是内衣。

在门外无聊等待的男生们问,可不可以进来。

他们进屋后玩起了电脑。

3个女生仍然跪在地上,其中一个女生大哭着把没有烧干净的衣服套在了身上。小A上前阻止

 

,女生反抗,小B用膝盖将她的嘴巴一顶,出血了,小A上前扇另外两个女生耳光。3人都不敢再反抗。


两人勒令最初反抗的女生继续跪着,其余两个女生走到窗边双手平举贴墙罚站。

直到凌晨6点,3个女生才被允许睡觉,小B离开。

下午,3个女生借到了衣服离开宾馆,由于过了退房时间,小A又付了200元房费。

次日,她们接到小A的电话,小A向她们索要200元的房费。3个女生都没有理会,纷纷关了机。

7月30日中午,小A在同学之间的一个QQ群里上传了裸照。


发表于2013-02-28

未成年人犯罪

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在这个案子中,两个女孩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她们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有8类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是指减少基准刑的10%-50%。比如说,一个罪,基准刑是3年,那么由于嫌疑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可最高减去1年半。

如果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发表于2013-02-28

为什么涉嫌寻衅滋事罪

承办检察官:两个女孩的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寻衅滋事、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但最终我们起诉的是她们涉嫌寻衅滋事罪。

为什么不是涉嫌强制侮辱妇女罪?

强制侮辱妇女罪主要侵犯的是妇女性的权利,行为人为满足卑劣下流的性欲目的而强制侮辱妇女。从两个女孩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上来说,显然这不是强制侮辱妇女。

为什么不是涉嫌非法拘禁罪?

其实,两个女孩的行为完全算得上是涉嫌非法拘禁。她们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有殴打、侮辱情节。

只是,非法拘禁罪不足以涵盖她们犯罪行为的全部内容。

我们综合分析,认为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


发表于2013-02-28

管教、收容教养算不算前科

上城检察院一位检察官:管教、收容教养不算前科,未成年人即使被管教、收容教养,5年内犯罪了,也不算累犯。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新刑诉法明确,累犯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也就是说,不要说管教、收容教养,就算是未满18周岁前因犯罪被判处实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也不算累犯,不会从重处罚。


发表于2013-02-28

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判缓刑吗

承办检察官:《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都应当宣告缓刑。

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上来说,一般也是能判缓刑就判缓刑的。但如果情节严重、认罪态度差、家庭帮教环境差等,不适宜宣告缓刑的,一般也会判处实刑。

开庭时,法院指派了两个律师替小A、小B辩护,两个女孩的父母都在庭外守候。小A的爸爸后悔地说,自己每天忙着工作,疏忽了看管孩子,现在孩子已经完全不听话了。

小A、小B的父母都表示,自己的孩子还未成年,希望法院从宽处理。


发表于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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