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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对格之林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

发表于2012-06-11

 

格之林小区业主委员会、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业主享有与所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符的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等权利。作为格之林小区业主要求按照如下要求格之林小区业主委员会、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向全体业主公式以下内容(并请提供一份书面材料与本业主):

1、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经由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及时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本业主自格之林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未参加或得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也不知为何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与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续签合同,请格之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解释。

2、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审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根据杭房局〔20112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的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项目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经营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在当年九月底前和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于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应以张贴示范文本的形式,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解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布资料(报告及照片)收录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档案中备查。

请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根据杭房局〔20112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中《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或《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要求限期15日内对管理期内所有定期公示的内容进行公示,并请格之林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实施,如据不公布的,本业主将向区建设(房管)局书面投诉。

3、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物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资质实行年审制和等级管理制。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请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物业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
)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
)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小区道路路灯多数不亮的问题自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入驻后,本业主多次建议,至今仍未进行更换;小区楼道等公共部位卫生长期无人清理;小区公共区域夏季蚊虫非常多,特别是自行车库等区域蚊虫成群,本业主多次向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工作人员提出喷洒杀虫剂的建议,至今未见物业公司整改行动,按照如此服务,业主完全有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5、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备。作为小区业主的水晶会馆二楼已经由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经理邱林贵家属住宅,美其名曰方便工作。作为格之林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陈芳及其家属长期与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员工在水晶会馆吃饭等,如此业主委员会如何维护广大业主利益?

以上问题请格之林小区业主委员会、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限期回复,本业主会将此类问题反映至荷花塘社区及区房管局。

 

                                                          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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