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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卖房仍要缴个税 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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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余杭区卖房仍要缴个税 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2%
房产不乖
发表于
2004-11-26
进微信群讨论
曾在铭雅苑买房的袁先生,这几天就打算将房屋出售,但他发现一件奇怪的事:房子还得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杭州已经暂停征收个税了,为什么余杭区还要缴呢?”
随着余杭区几年前开发的新建楼盘陆续交付使用,郊区二手房买卖也热闹了起来。带着袁先生一样的疑问,一些读者打来电话询问余杭区卖房要缴个人所得税的“特殊现象”。昨天,我们从余杭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处得到了答案。该人士解释说,余杭区的个税一直以来都由余杭地方税务局征收,而杭州主城区的个税则是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农税征收管理局代为征收,杭州主城区暂停征收20%个税,只是针对市农税征收管理局而言的。而余杭区二手房征收个税的时间,也比主城区要早一些,从2003年5月1日起就施行了。
从余杭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宣传资料》中我们发现:“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个人住房交易中原值和费用难以确定的实际情况,我区原则上可按成交价带征2%的个人所得税。”
这说明在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方式上,余杭区与当初杭州主城区“差额×20%”的方式有所不同。比如说,一套以100万元成交的房源,该区需要缴纳的个税为100万×2%=2万元。
如果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税务机关将参照市场同类房产价值核定或按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确定。
而对于个人营业用房的转让,该区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转让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适用税率(20%)。这又与杭州主城区原20%个税一样。余杭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补充说,除营业用房外,个人转让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同样适用20%个税政策。
这就带来了一个大问题,由于余杭区包括闲林、五常、老余杭等地区,目前在建的别墅和排屋项目较多,若建成后要转让,从目前的房产形势来看,卖方将承担较高的税费。比如一套300万元卖出的别墅,若当初的买入价150万元,其应缴纳的个税就为(300万-150万)×20%=30万元。
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方面,该区基本上与当初市区的政策一致———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住宅房的,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即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免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的比例,部分予以免除。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ada(过客)
发表于
2005-05-02
现在还收吗,真他妈太过分了
房产不乖
发表于
2005-05-09
是啊
你买了大禹的房子?
叶子小猪
发表于
2005-05-10
地段图~~~
房产不乖
发表于
2005-05-10
地段图~~~
这个图片在房产公司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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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余杭区几年前开发的新建楼盘陆续交付使用,郊区二手房买卖也热闹了起来。带着袁先生一样的疑问,一些读者打来电话询问余杭区卖房要缴个人所得税的“特殊现象”。昨天,我们从余杭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处得到了答案。该人士解释说,余杭区的个税一直以来都由余杭地方税务局征收,而杭州主城区的个税则是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农税征收管理局代为征收,杭州主城区暂停征收20%个税,只是针对市农税征收管理局而言的。而余杭区二手房征收个税的时间,也比主城区要早一些,从2003年5月1日起就施行了。
从余杭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宣传资料》中我们发现:“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以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个人住房交易中原值和费用难以确定的实际情况,我区原则上可按成交价带征2%的个人所得税。”
这说明在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方式上,余杭区与当初杭州主城区“差额×20%”的方式有所不同。比如说,一套以100万元成交的房源,该区需要缴纳的个税为100万×2%=2万元。
如果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税务机关将参照市场同类房产价值核定或按税务机关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确定。
而对于个人营业用房的转让,该区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转让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适用税率(20%)。这又与杭州主城区原20%个税一样。余杭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补充说,除营业用房外,个人转让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同样适用20%个税政策。
这就带来了一个大问题,由于余杭区包括闲林、五常、老余杭等地区,目前在建的别墅和排屋项目较多,若建成后要转让,从目前的房产形势来看,卖方将承担较高的税费。比如一套300万元卖出的别墅,若当初的买入价150万元,其应缴纳的个税就为(300万-150万)×20%=30万元。
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方面,该区基本上与当初市区的政策一致———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住宅房的,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即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免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的比例,部分予以免除。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