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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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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好邻居111
发表于
20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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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指定规范。
1.0.2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3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见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1.0.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器具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除非商场;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1.0.5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2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1.0.6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0.7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试题栏板。
1.0.8阳台应设置晾、晒衣服的设施;顶层阳台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
设分户隔板。
1.0.9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1.1.0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1.1.1低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1.1.2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防碍交通。
1.1.3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1.4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是,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计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1.1.5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1.1.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1.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1.1.8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躁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
1.1.9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器具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应设自然通风道。
1.2.0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1.2.1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1.2.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躁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湖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 等于75dB。
1.2.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后躁声源的一侧。
1.2.4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1.2.5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1.2.6布置西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1.2.7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置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1.2.8底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1.2.9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1.3.0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1.3.1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1.3.2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不止。
1.3.3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3.4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秒里毫亿规定:
1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的装置的厨房内;
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1.3.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1.3.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1.3.7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积不应下于10mm2,分支贿赂截面不应小于2.5mm2;
2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3除空调电源外,其它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每套住宅应设计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5没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1.3.8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上要求,一类住宅每套折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1.3.9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口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1.4.0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能管道的阀们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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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指定规范。
1.0.2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3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见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1.0.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房的卧室、器具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除非商场;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1.0.5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2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1.0.6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0.7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试题栏板。
1.0.8阳台应设置晾、晒衣服的设施;顶层阳台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
设分户隔板。
1.0.9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1.1.0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1.1.1低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1.1.2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防碍交通。
1.1.3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1.1.4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是,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计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1.1.5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1.1.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1.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1.1.8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躁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
1.1.9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器具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应设自然通风道。
1.2.0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1.2.1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1.2.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躁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湖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 等于75dB。
1.2.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后躁声源的一侧。
1.2.4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1.2.5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1.2.6布置西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1.2.7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置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1.2.8底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1.2.9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1.3.0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1.3.1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1.3.2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不止。
1.3.3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3.4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秒里毫亿规定:
1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的装置的厨房内;
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1.3.5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1.3.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1.3.7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积不应下于10mm2,分支贿赂截面不应小于2.5mm2;
2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3除空调电源外,其它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每套住宅应设计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5没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1.3.8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上要求,一类住宅每套折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1.3.9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口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1.4.0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能管道的阀们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