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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警惕业委会负责人成为职务侵占类犯罪新型主体。

发表于2012-02-03
杭州公安经侦信息网:“警惕业委会负责人成为职务侵占类犯罪新型主体。”

发表于2012-02-03
   确实如此。所以选业委会时要特别注意:
1. 选举之前,首先要建立一个有监督,罢免权的机构,和一套完善的议事规则。 (要先做,而不是由选后的业委会自己来做)
2. 要严格审查候选人的道德品质。
3. 要公正对待业委会成员,反对以不实之词恶意攻击业委会及其成员,干扰业委会的正常工作。
    当然,也不能因为业委会主任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而因噎废食,不要业委会了!
发表于2012-02-03
1)业委会问题的发生,已在杭州以至很多地方越来越多,媒体报道的白马公寓和星洲花园都发生了问题。问题可能出自业委会主任,也可能出自其他成员。本人将转帖上海某小区业委会某成员因职务侵占被逮捕判刑的案例,请注意。
2)对业委会或其成员,有罢免权的就是业主大会。赞成2楼要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北京已立文,除业委会外同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日常代表业主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与业委会不能统一意见时,有权将情况公示并召集业主大会讨论公决。
3)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制度除议事规则外,严密的财务制度、物业管理(包括日常维修费用和大修维修基金使用以及经营性项目谈判和经营性收入使用等)操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必须同时建立并严格执行。稍大项目的操作必须事先信息披露(如工程或经营性项目)必须事先详细公示,必要时还应该举行听证。更不要说定期的财务公布必须进行在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和在监事会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即使业委会混进个别道德不好的人也无大碍,因为其很难实现图谋。
4)只要业委会按以上所说切切实实在阳光下操作,并切切实实在监事会监督下运作,相信这个业委会一定会得到业主支持和拥护,更不会有业主对业委会或其成员进行恶意攻击。业主对业委会或其成员的工作质疑,只要不是无中生有的、人格侮辱的,都应属业主的合法监督权利,业委会极其成员接受质询责无旁贷,这其实也是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发表于2012-02-03
   光靠人的道德不行,一定要用健全的制度来管人,管事。制度健全并一定要被严格地执行,这样,这个业委会除了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外,实际上也同时时时刻刻在广大业主的监督之下。我们将经常可以在小区的公告栏看到业委会对小区物业事务征求意见的公告,可以定期看到财务报表的公布,可以集思广益对小区的物业事务发表意见,可以参加对较大物业项目的听证。这样按规按据操作的业委会一定会是一个受到业主欢迎的业委会。
发表于2012-02-03

     制度健全了,执行严格了,监督严密了,个别混入业委会的道德不好的人,发现在众目睽睽之下没有油水可捞了或难捞了,不当心也许还会被抓出来。

发表于2012-02-04
以上说的有理.务必防止动机不良千方百计捞钱的分子进入业委会.必须健全制度严格章程.透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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