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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本人所涉官司情况的说明。

发表于2012-02-02
      春节期间,有诸多关心本人去年所涉官司的业主询问情况。现说明如下,以回答更多关心的业主。
    去年3月23日,翰林前业委会工作组某些人,以名誉侵权将我告上上城区人民法院。经过4月20日和7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于3个月后的10月16日判决本人“所称工作组成员私分业委会经费、私分超市卡的事实并无确凿的证据”,侵权成立 。

    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杭州中级法院,于去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本人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
     今年1月16日,中级法院通知本人,因案情复杂,此案延长审期3个月,到5月9日止。
    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本人将随时说明情况。由于此案件关系到业主权益。必要时本人将网上提供较详细的案件细节和材料。
    谢谢一贯关心和支持本人的翰林业主。
发表于2012-02-02
   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本人“所称工作组成员私分业委会经费、私分超市卡的事实并无确凿的证据”,本人先说明一点:本人从来没有表达是“工作组成员”,表达的是“前业委会工作组某些人”,两者定义范围大不同。不知一审法院如此判定证据何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应是空话,特别对执法的法院!
   
发表于2012-02-02

纠正说明:

 本案去年39日曾开庭无法调解。323日被上城法院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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