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质疑小区改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呼吁大家抵制!!

发表于2007-07-07
一.小区内交通问题的重点是在于道路规划过窄,而不是门的问题,南大门和西大门足够宽敞,同时进出并不影响交通.二.改道后几乎使所有车辆绕道行驶,使本来就狭窄的小区道路车流量大增,浪费汽油不说,严重加重小区的噪声和空气污染,过于狭窄的道路还将严重威胁到行走的老人和小孩.如果出事故,物业和业委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这样的重大事件居然没有征询业主的意见,严重违反业主议事制度,是非法无效决议.四.到目前为止,小区中心花园是市政道路,那车从中心花园开进来,你有什么资格不让人家进来呢??五.外来社区办事的车辆是否该允许进入小区?六.物业规定并非法律,小区保安也没有执法权。
发表于2007-07-08
有同感,翰林花园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停车问题,里面的汽车怎么走的问题,已经停得很满了,法子用尽了,还要怎么样?又不能不让业主的车进来。而是安全问题、封门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保安天天换,连是不是里面的汽车都弄不清楚,现在的小偷是开汽车进来的,5.30的白闯案是怎么一回事?我试了好多回,我的汽车应该是很醒目的,四年了,但这些保安们就是不认识。 连汽车都认不全,里面的业主就更弄不清了,有那么多的门。人啊、车啊进出自由,不出事才怪呢!只有进出的人啊、车啊都弄清楚了,翰林花园才安全。所以,还是尽快的去解决封门问题、安全问题来得好!
   现实一点,是不是将汽车在翰林街出环城东路的左拐的问题去打打交道,给汽车族们办一件好事。
发表于2007-07-08
有同感,翰林花园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停车问题,里面的汽车怎么走的问题,已经停得很满了,法子用尽了,还要怎么样?又不能不让业主的车进来。而是安全问题、封门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保安天天换,连是不是里面的汽车都弄不清楚,现在的小偷是开汽车进来的,5.30的白闯案是怎么一回事?我试了好多回,我的汽车应该是很醒目的,四年了,但这些保安们就是不认识。 连汽车都认不全,里面的业主就更弄不清了,有那么多的门。人啊、车啊进出自由,不出事才怪呢!只有进出的人啊、车啊都弄清楚了,翰林花园才安全。所以,还是尽快的去解决封门问题、安全问题来得好!
   现实一点,是不是将汽车在翰林街出环城东路的左拐的问题去打打交道,给汽车族们办一件好事。
发表于2007-07-09
增加了在停满车的小区狭窄道路上的行驶距离,小区里的擦碰等会多起来的。晚上还有很多老人、小孩在散步,开车的要更加小心了
发表于2007-07-10
完全同意上述意见。小区内部的汽车行驶路应尽可能短。路如此窄,汽车易碰擦不说,有老人小孩走路,实在不安全,又增加小区客气污染。强烈反对汽车进出小区的新办法。本小区的物业和那个业委会,不要再搞些不实在的事了。强烈要求开小区业主大会,对业委会成立后的工作进行评估。
发表于2007-07-10
虽说成立了业委会,但感觉好象和原来的情况一样,换汤不换药,业主们并没有多了什么依靠,反倒是物管多了帮凶,好多事情(例如现在的小区改道\停车收费问题)现在可以通过业委会的口径说出来了,物管多了个傀儡而已.不过也难怪,看看业委会的主要成员吧,不就是原来跟物业穿一条裤子的那些人,就算某些人当初退出选举了,现在不是也被我们的业委会徐主任聘来当什么秘书长兼法律顾问了,还是老班子啊,所以做出今天这种举动就不奇怪了.怎么没人请我这个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人当顾问呢?哈哈哈,道不同不相为谋!
发表于2007-07-12
怎么抵制呢?跟保安打架吗?
发表于2007-07-16
打架当然是不行的(呵呵,不排除正当防卫),试建议大家都积极向业委会交涉,如交涉不成大家积极关注论坛,统一采取对抗措施,要让他们知道业主不是随便他们捏的面团!
发表于2007-07-16
业主委员会决定任何事都必须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有5















































































































发表于2007-07-16
业主委员会做任何事都必须召开全体业主大会.50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决定张贴通告.否则就是违法.中心花园马路上的外流人员不去叫保安制止,我们大量被偷盗的事不去找物业赔,反而做出对小区增加废气.噪音.浪费时间和汽油的事.我们大家不要理他们.业主委员会不是我们选出来的.我们已成立监督委员会.坚决废除它.象浙电视3台报道凯旋公寓自治物业费只要2角,并且还有十几万还给业委会.保安又负责又端庄服务态度又好.这样的物业我们为何不请呢.昨天住西大门17幢的送孩子上学来不及,跟保安说了好多好话.保安就是不同意.很气愤.我们请服务员难道还要我们哀求他们去工作吗.后来把拦车竿硬抬起才通过.结果上学还是迟到了.现在西门上的违法张贴公告已被销毁.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