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广场业主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新城市广场;
坐落位置杭州市秋涛北路77-83号;
物业类型 大厦 ;
建筑面积66067 平方米。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秋涛北路;
南至太平门直街;
西至南肖埠小区;
北至凤起东路。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擅自在房屋内移动喷淋;损害喷淋头和烟感;
2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擅自在外立面加装遮阳(雨)棚、晒衣架、花架、防盗栅栏、卫星天线、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6 、擅自改变标准层进户门、封闭进户门、加装防盗门;
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 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影响物业整体环境,在公共区域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以及安装卫星电视;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在楼顶晾晒衣服破坏防水层、以及隔热层透汽孔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气。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在公共通道堆放生活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坪停放车辆;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自行车、电动车进入大堂;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用于业委会活动经费,%用于电梯、水箱、水泵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当本物业内发生紧急情况时,未经任何通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业主房内,该行为若造成业主损失的,由险情发生人承担;如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就由全体业主承担;如大厦管理处有疏忽和错误行为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给与合理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城市广场业主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新城市广场;
坐落位置杭州市秋涛北路77-83号;
物业类型 大厦 ;
建筑面积66067 平方米。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秋涛北路;
南至太平门直街;
西至南肖埠小区;
北至凤起东路。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擅自在房屋内移动喷淋;损害喷淋头和烟感;
2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擅自在外立面加装遮阳(雨)棚、晒衣架、花架、防盗栅栏、卫星天线、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6 、擅自改变标准层进户门、封闭进户门、加装防盗门;
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 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影响物业整体环境,在公共区域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以及安装卫星电视;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在楼顶晾晒衣服破坏防水层、以及隔热层透汽孔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气。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在公共通道堆放生活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坪停放车辆;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自行车、电动车进入大堂;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用于业委会活动经费,%用于电梯、水箱、水泵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当本物业内发生紧急情况时,未经任何通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业主房内,该行为若造成业主损失的,由险情发生人承担;如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就由全体业主承担;如大厦管理处有疏忽和错误行为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给与合理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