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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江南水乡小区物业管理如果自治,从法律方面如何制约?

发表于2011-12-16
只是某个业主个人想法供广大业主参考,最终由全体业主公决说了算!
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业主所享有的自治权主要包括:(1)接受专职物业管理、保安公司、保洁公司为业主的服务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专职物业管理、保安公司、保洁公司或提供的服务权;(2)提议权(请求权),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3)投票权,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根据其所购买的物业享有投票权;(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5)监督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享有监督权;(6)知情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的知情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大会是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最高的权力机构,他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对报名单位进行评标,初列出符合条件的整体物业承包、自治(分成三大块的)。进行全体业主公决,少数服从多数。二、关键是专业物管、保安公司、保洁公司如何选择,如何通过经济承包指标与管理约定指标上形成制约;
三、专业物管必须按业委会下达的约定指标完成,保安公司、保洁公司必须服从专业物管,没有专业物管签字业委会不得支付薪金。
四、1万元钱,每户就是20元,所以必须每月上墙公布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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