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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新闻!!!现代雅苑发生空降液体伤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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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惊天新闻!!!现代雅苑发生空降液体伤人事件!!!!
匆匆过客111
发表于
2005-09-01
进微信群讨论
在小区里散步,突然一袋垃圾从天而降;刚刚走出大楼,头上就被不知道哪里飞来的西瓜皮击中;空中掉下一个花盆,险些被砸中……业内人士说,高空坠物,在目前杭城几乎所有的高层小区里都存在。没伤到人倒也罢了,仅为无心之失道歉几句也就算了,关键是肇事者伤了人却还躲起来,这就做得有点出格了。
但由于高空坠物往往不知道谁是真正的肇事者,让不少受害者有苦难言,而众多的物管公司,因为没有什么特别好的措施,也不知道拿这块难啃的“鸡骨头”怎么吃。
事件
现代雅苑发生空降液体伤人事件
上个星期五,杭州现代雅苑小区发生一起空降液体伤人事件。据介绍,当时住二楼的一对母女,正与搬家公司的一位搬运工从车上搬东西下来,就在这时,突然从楼上飞落一个塑料瓶,瓶子翻转,液体全倒在了母女俩和搬家公司经理的身上。3人的手臂不同程度烧伤。其中母亲的伤势要重一些,裤子也被烧破,搬家公司经理的后背也有点烧伤。
是空降硫酸?三名受伤的人员随后被“110”警车送到了省人民医院急诊室。据外科的王医生分析,因为硫酸这样的强酸性液体是无法放在塑料瓶内的,因此他估计这是其他腐蚀性的液体。医生作了详细检查,还好3人被烧得不是很严重,在敷了治烧伤的膏药后就陆续回家了。
据了解,此事已经交由派出所处理。
小插曲:中途有人扔酸奶
“硫酸”伤人事件发生后,杭州朝晖消防中队的消防车接警后立即赶到了现场,“110”巡警也迅速赶来调查。这个时候,又发生了一件让人觉得非常意外的事情:众目睽睽之下,15楼一户居民又从楼上扔下一瓶酸奶,被正在楼下的保安、几名小学生和居民看到。保安马上跑到楼上去敲门,但却吃了“闭门羹”。
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说,这种高层住户往楼下扔东西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此次扔酸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
纵深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该由谁负?
被凌空而下的脏水泼到、头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碰破……这个责任该由谁负?一般情况下,当然是由肇事者负责。但是高层住户动辄就是20多层,总不能一户人家一户人家去问?问了人家不承认又怎么办?
对此,浙江野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主任显得很无奈:“此次是发生了伤人事件,所以派出所会介入处理,但如果只是扔点瓜子壳下来,没伤到什么人,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也只能一户户人家去沟通劝阻,因为物管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报到城管去,也没什么太大的作用。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发生这样的事情,只能靠自律。”
但一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说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当事人,那么这幢楼的所有住户都有可能要负责。比如河南省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个5岁的男孩张某在楼下玩耍时,被高空不明来源的硫酸瓶中的硫酸毁容,张某的父母在索赔未果后,将一至六层的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随后,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六位住户因不能证明无过错,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理论则认为,物件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相反,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而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受害人张某被高空坠下的硫酸瓶砸中毁容,属于上述特殊侵权责任的范畴。显然,高空坠下的瓶子必然是相邻楼房某住户的物品,其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在其举不出妥善管理的证据后,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
杜绝高空坠物,有必要装探头吗?
突然被高空不明所以的物体砸中,明明看到是谁做的,但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一位物业管理界的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因为高空坠物是一瞬间的事情,只有结果,很难再重复过程,所以取证起来非常困难。
为此,今年年初,上海一小区安装了47只探头,据了解,此举不是为了防小偷,而是为了监测高空坠物。该小区曾多次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有保洁员被肥皂砸晕,有维修工险些被整箱烂苹果砸到,有轿车在停车场被不锈钢衣叉穿膛破肚。此前小区曾采取过多种措施,都收效甚微,往往受害者找不到肇事者。可自从探头现身后,高空抛物现象再未发生。装探头真的如此有效?这在小区里能否普及?
杭州一位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显得不以为然。“装探头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情,首先,装探头的钱由谁来出?这不是一两个探头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一个小区几十幢楼几十个单元的浩大的系统。其次,探头整天对着自己的窗户,就跟被监视一样,还牵涉到业主的隐私问题,如果他去告你,责任该由谁来负呢?”
而金都物管公司老总陈坚则告诉记者:“业主同住在一个小区里也是一种缘分,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如果家家户户都处在探头的监视下,就变成你不相信我,我不相信你了,这就太没意思了。”陈坚说,物业管理公司目前在这块上在做的,是为业主们搭建一个互相交流和增进感情的平台,比如多组织一些社区活动,让业主们自觉遵守《业主公约》等。
业主言论:出门要戴安全帽?
◇高楼抛物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了,居然开始抛“硫酸”了。太可恶、太可恨了!
◇建议大家再次发现有人抛洒任何物品都直接报警,即使没有伤害,即使当时查不到给公安局留个案底也好的,这样当以后碰到伤害情况的时候,公安局也有一个破案线索可以追寻!
◇说实在的,住在高层很怕高空抛物,常告诉孩子千万不要贴墙走。我们这幢虽没出过什么大事,但楼上扔烟蒂、瓜子壳、废弃塑料袋、往下倒水都有碰到过。
◇有次恰好被我看到是楼上在扔瓜子壳,我们阳台上有星星点点的壳。于是气势汹汹去敲门,开了门以后看看是个老太太和小孩子,也就不好意思骂人了,哎!
◇听说新加坡对高空抛物处罚很严。除了罚款还要坐牢3个月,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出来后只能住2楼了,如果还有第二次,永远只能住一楼了(一楼都没有窗户的)。
◇我们这幢楼也偶尔有此类现象,我在客厅落地窗前看到一袋垃圾从天而降,有一次我爸爸还被茶水泼到了。
◇我来骂一句,上个星期下班,楼上一户缺大德的往下扔稀里糊涂不知什么玩意的一坨坨的东西,湿了我的头发,想想真是恶心。
◇有一次我穿了一套新西装,从楼下走过,一碗稀饭一样的东西突然泼到我的身上,头发也被弄湿了,我看到是哪户人家干的,冲上去理论,结果人家死活不承认,想起这件事就恼火。
◇总的感觉是:今后购房,又多了项内容——邻居。也许在杭州,会像国外一样,出现不同道德水准的社区。
相关案例
2001年9月27日晨6时许,十八冶建设公司第三公司职工蒋祥发,途经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击扁头部,造成开放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鉴定为7级伤残。
据《重庆晨报》报道,事发后,警方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但不能确定花盆的所有人。蒋祥发将文华大厦B座57户人家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4万余元。
2003年9月10日,文华大厦B座的50家住户,不得不接受这个事实:为同楼中一花盆坠落致人重伤赔偿13万余元。法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这个争议极大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50家住户之所以没逃脱“罪责”,原因就是他们不能排除自己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
法庭调查中发现,57家住户中,有7户在事发当时,或空房、或安装了全封闭的防盗网,足以证明他们不具备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法庭对其予以采信,将其排除。
50家住户被判赔偿,其中有49家纯属冤枉。有关人士称,法院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表现出立法的本意: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这是高空坠物,物主难寻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一次明确表态。
土里刨师
发表于
2005-09-01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衔泥而筑
发表于
2005-09-01
走路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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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高空坠物往往不知道谁是真正的肇事者,让不少受害者有苦难言,而众多的物管公司,因为没有什么特别好的措施,也不知道拿这块难啃的“鸡骨头”怎么吃。
事件
现代雅苑发生空降液体伤人事件
上个星期五,杭州现代雅苑小区发生一起空降液体伤人事件。据介绍,当时住二楼的一对母女,正与搬家公司的一位搬运工从车上搬东西下来,就在这时,突然从楼上飞落一个塑料瓶,瓶子翻转,液体全倒在了母女俩和搬家公司经理的身上。3人的手臂不同程度烧伤。其中母亲的伤势要重一些,裤子也被烧破,搬家公司经理的后背也有点烧伤。
是空降硫酸?三名受伤的人员随后被“110”警车送到了省人民医院急诊室。据外科的王医生分析,因为硫酸这样的强酸性液体是无法放在塑料瓶内的,因此他估计这是其他腐蚀性的液体。医生作了详细检查,还好3人被烧得不是很严重,在敷了治烧伤的膏药后就陆续回家了。
据了解,此事已经交由派出所处理。
小插曲:中途有人扔酸奶
“硫酸”伤人事件发生后,杭州朝晖消防中队的消防车接警后立即赶到了现场,“110”巡警也迅速赶来调查。这个时候,又发生了一件让人觉得非常意外的事情:众目睽睽之下,15楼一户居民又从楼上扔下一瓶酸奶,被正在楼下的保安、几名小学生和居民看到。保安马上跑到楼上去敲门,但却吃了“闭门羹”。
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说,这种高层住户往楼下扔东西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此次扔酸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
纵深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该由谁负?
被凌空而下的脏水泼到、头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碰破……这个责任该由谁负?一般情况下,当然是由肇事者负责。但是高层住户动辄就是20多层,总不能一户人家一户人家去问?问了人家不承认又怎么办?
对此,浙江野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主任显得很无奈:“此次是发生了伤人事件,所以派出所会介入处理,但如果只是扔点瓜子壳下来,没伤到什么人,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也只能一户户人家去沟通劝阻,因为物管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报到城管去,也没什么太大的作用。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发生这样的事情,只能靠自律。”
但一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说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当事人,那么这幢楼的所有住户都有可能要负责。比如河南省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个5岁的男孩张某在楼下玩耍时,被高空不明来源的硫酸瓶中的硫酸毁容,张某的父母在索赔未果后,将一至六层的住户及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随后,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六位住户因不能证明无过错,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理论则认为,物件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相反,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而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受害人张某被高空坠下的硫酸瓶砸中毁容,属于上述特殊侵权责任的范畴。显然,高空坠下的瓶子必然是相邻楼房某住户的物品,其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在其举不出妥善管理的证据后,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
杜绝高空坠物,有必要装探头吗?
突然被高空不明所以的物体砸中,明明看到是谁做的,但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一位物业管理界的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因为高空坠物是一瞬间的事情,只有结果,很难再重复过程,所以取证起来非常困难。
为此,今年年初,上海一小区安装了47只探头,据了解,此举不是为了防小偷,而是为了监测高空坠物。该小区曾多次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有保洁员被肥皂砸晕,有维修工险些被整箱烂苹果砸到,有轿车在停车场被不锈钢衣叉穿膛破肚。此前小区曾采取过多种措施,都收效甚微,往往受害者找不到肇事者。可自从探头现身后,高空抛物现象再未发生。装探头真的如此有效?这在小区里能否普及?
杭州一位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显得不以为然。“装探头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件事情,首先,装探头的钱由谁来出?这不是一两个探头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一个小区几十幢楼几十个单元的浩大的系统。其次,探头整天对着自己的窗户,就跟被监视一样,还牵涉到业主的隐私问题,如果他去告你,责任该由谁来负呢?”
而金都物管公司老总陈坚则告诉记者:“业主同住在一个小区里也是一种缘分,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如果家家户户都处在探头的监视下,就变成你不相信我,我不相信你了,这就太没意思了。”陈坚说,物业管理公司目前在这块上在做的,是为业主们搭建一个互相交流和增进感情的平台,比如多组织一些社区活动,让业主们自觉遵守《业主公约》等。
业主言论:出门要戴安全帽?
◇高楼抛物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了,居然开始抛“硫酸”了。太可恶、太可恨了!
◇建议大家再次发现有人抛洒任何物品都直接报警,即使没有伤害,即使当时查不到给公安局留个案底也好的,这样当以后碰到伤害情况的时候,公安局也有一个破案线索可以追寻!
◇说实在的,住在高层很怕高空抛物,常告诉孩子千万不要贴墙走。我们这幢虽没出过什么大事,但楼上扔烟蒂、瓜子壳、废弃塑料袋、往下倒水都有碰到过。
◇有次恰好被我看到是楼上在扔瓜子壳,我们阳台上有星星点点的壳。于是气势汹汹去敲门,开了门以后看看是个老太太和小孩子,也就不好意思骂人了,哎!
◇听说新加坡对高空抛物处罚很严。除了罚款还要坐牢3个月,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出来后只能住2楼了,如果还有第二次,永远只能住一楼了(一楼都没有窗户的)。
◇我们这幢楼也偶尔有此类现象,我在客厅落地窗前看到一袋垃圾从天而降,有一次我爸爸还被茶水泼到了。
◇我来骂一句,上个星期下班,楼上一户缺大德的往下扔稀里糊涂不知什么玩意的一坨坨的东西,湿了我的头发,想想真是恶心。
◇有一次我穿了一套新西装,从楼下走过,一碗稀饭一样的东西突然泼到我的身上,头发也被弄湿了,我看到是哪户人家干的,冲上去理论,结果人家死活不承认,想起这件事就恼火。
◇总的感觉是:今后购房,又多了项内容——邻居。也许在杭州,会像国外一样,出现不同道德水准的社区。
相关案例
2001年9月27日晨6时许,十八冶建设公司第三公司职工蒋祥发,途经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击扁头部,造成开放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鉴定为7级伤残。
据《重庆晨报》报道,事发后,警方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但不能确定花盆的所有人。蒋祥发将文华大厦B座57户人家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4万余元。
2003年9月10日,文华大厦B座的50家住户,不得不接受这个事实:为同楼中一花盆坠落致人重伤赔偿13万余元。法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这个争议极大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50家住户之所以没逃脱“罪责”,原因就是他们不能排除自己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
法庭调查中发现,57家住户中,有7户在事发当时,或空房、或安装了全封闭的防盗网,足以证明他们不具备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法庭对其予以采信,将其排除。
50家住户被判赔偿,其中有49家纯属冤枉。有关人士称,法院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表现出立法的本意: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这是高空坠物,物主难寻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一次明确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