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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2-29
标签:小区 业主 个人 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 
发表于2016-03-01

我们的小区业主中有多名司法界领导和人士,我们的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中就有多名高级、资深律师,小区自治管理既要取得全体业主利益的最大化,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始终是第一位重视的问题。真切的需要大家业主的帮助指导,让小区一点点好起来。但拒绝和抵制几个伪道士说我们业委会、业主代表“非法”就非法。

发表于2016-03-01

发表于2016-03-01

 亲亲家园小区业主收到良渚街道转房管部门和小区业委会的答复,内容如下,良渚新城管委会(良渚街道)反馈:一、房管部门的答复是:改建架空层,如经专有部位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又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即为合法。 
    二、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章程第二十条业主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款 规定:“审议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资产移交方案,作出决议后公示全体业主。”现在与开发商谈判过程中队开发商提出的原则方案,提交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分片区征询意见后召开全体业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告全体业主,是符合小区管理章程的。至于具体隔建哪间架空层,还需征询专有部位业主意见,并作出设计方案、图纸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目前还未进入此程序。业主委员会欢迎业主们关心、监督此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本人对该答复有重大疑问,请答复!
1.小区架空层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位,不是本栋业主的专有部位。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测绘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第4.3.7条规定:层高在2.2米以上的架空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架空层面积没有分摊到本栋业主的购房面积中,不是该栋业主的专有部位,而是和小区绿化,道路一样属于小区的共有部位。
2.全体业主的共有部位改变使用功能,应当经过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不是专有部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本小区(含小区总平面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等)已经规划审批和规划竣工验收,产权分割已经确认完成,在此前提下有何法律依据可以对小区建筑物进行规划变更?请提供规划变更审批依据和程序。
4.资产移交方案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交由业主代表表决,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因此本议题的表决范围明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是违法的表决。
4.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请良渚街道对本小区业委会组织的非法表决给于及时制止,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5.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代为接收后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经营。余杭区住建局对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代为接收之责,理应积极纠正这一失职,向开发商补回所缺失的物业管理用房。而不是帮着开发商打本来就是全体业主的架空层的主意。请尊重法律!


发表于2016-03-01
引用:房天下网友在2016-03-01 08:49:28写道:
2楼

我们的小区业主中有多名司法界领导和人士,我们的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中就有多名高级、资深律师,小区自治管理既要取得全体业主利益的最大化,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始终是第一位重视的问题。真切的需要大家业主的帮助指导,让小区一点点好起来。但拒绝和抵制几个伪道士说我们业委会、业主代表“非法”就非法。   

我不知道您是从哪里总结出这次事情做反对意见的人是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我也没有从你们业委会的做法与决定当中看出你们是真正在为业主着想。你们都是学法律的,都是司法领导,学历高,见识广,但是这么多业主觉得这次你们的决定有问题,你们却视而不见,而来这里道貌岸然的说什么正义。我不知道你所谓的团结,是怎么个团结,是你们团结起来损害我们业主的利益?

如果你们是觉得在为我们广大业主谋利益,那就请您说些有用的,别用什么资深人士,司法领导等高级词汇在这里打官腔。

对不起,我说话比较直,各位见谅。

发表于2016-03-01

@楼主,您是否清楚亲亲家园业委会是有自己的ID的,没有拿到ID和密码的话,也可以注册一个三届业委会啊,这样说起话来,其他业主也知道您是谁,该跟谁说话,对吧!

我就是非业主那位,我怎么对不住亲亲了,我就住在亲亲(如果我做了对不起亲亲的事儿,我还敢住在这里嘛,呵呵)!这里说也行,到我家来找我也行,也给我指点指点,我哪里做得不够好?说到底总没有卖家卖园了哦。

我说亲亲家园小区议事规则中没有“业主代表大会”,麻烦您仔细看看有没有,是不是只有业主代表,还有业主代表的各期召集人和总召集人?

业委会的工作很难做,我也知道,因为我做过一段时间的顾问,这个可以跟二届业委会成员确认一下。在对C22446的跟帖中,我提到议事规则行文没有“业主代表大会”这个组织,算是一个提醒。您不接受这个好意没有关系哈。

《物权法》第76条规定还是建议您去学习下,从事小区业委会工作的人员,对这个还是有必要了解,省得一不小心做了吃力还挨骂甚至挨打的事,多委屈啊,对吧。架空层呢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要对它进行改建需要整个小区的2/3以上业主(人数、面积)同意才可改建。即便改建了,这些“房子”也没有产权证,不能作为物业用房移交,只有有产权的经营性用房(非住宅用途)才可以作为物业用房交付给业主大会。

当然,您有精力想试也可以试试哦,看能不能做得成!

发表于2016-03-01

楼主气势汹汹,但内心十分虚弱吧?你们拿了开放商多少好处,如此不择手段出卖业主的利益?把你家的客厅改造一下,作为物业用房,不知你愿意吗?

发表于2016-03-01

我替代理人不同意10楼的建议,商业用房能用楼主家的住宅抵充吗?不是一个等量级的呀,经营价值不一样。

发表于2016-03-01

架空层是业主的屋外活动场地,当初买房时已经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你们几十个所谓业主代表,有什么权力代表我们把这些物产无偿赠送给开发商?谁给了你们这样的权力啊?还是请所有投赞成票的所谓代表,先把自己家的客厅贡献出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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