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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杭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0-06-30
 
   为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杭州市区死亡并在杭州殡仪馆、萧山殡仪馆以及余杭第一、第二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学生,驻杭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在杭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杭州市区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  遗体接运(限市区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  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  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  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由杭州殡仪馆,萧山殡仪馆、余杭第一、第二殡仪馆按照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注意: 对使用高档车辆接尸和拣灰炉火化的,超出普通车辆接尸费和普通火化费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再免除小告别礼厅的使用费,并赠送骨灰盒1只(300元以内)。
 
   1.杭州市区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以下均简称《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和特困户家庭成员及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余杭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均简称《残保证》)的残疾人;
 
   2.杭州市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凭社区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杭州殡仪馆或萧山、余杭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市区困难群众,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救助证》、《残保证》;属特困户,需提供《特困家庭援助证》;属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伤残人民警察,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属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属伤残民兵民工,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劳模证或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其他类型的重点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亡者为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为驻杭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杭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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