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人防车位要在2010年1月1日泡汤了,你的钱能拿回来吗?

发表于2010-07-15

 

原文出处:

http://www.0574bbs.com/read-htm-tid-840824.html

 

人防车位要在2010年1月1日泡汤了,你的钱能拿回来吗?

 
 
用法条,根据如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应当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向全体业主开放,擅自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停车位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0-07-15

人防车位产权归谁

http://dadao.net 2006-11-30 09:21:13 来源: 珠江时报


 上期本报置业佛山《人防车位不能出售》的报道,引起了不少佛山读者的反响,读者纷纷致电本报询问人防车位的有关问题,其中如何分辨人防车位,以及人防车位产权该归谁这两大问题最有代表性,为此记者再次采访了相关部门及法律界人士。



如何分辨人防车位

 

有关负责部门向记者介绍,人防车位最简单是看地下室里面车位的结构,一般来说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专用名词,指人防地下室门口),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地下室里面划分区域建设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区都被要求进行集中处理,而且小区要布局合理、满足人防规定的设计要求。规模比较小的小区通常安排一个区域作为人防地下室,只有较大的小区才会安排2~3个地点作为人防地下室。在佛山本地来说,一般都安排一个地点作为人防地下室,只有少数的小区因需要安排了2个。
 

佛山市建设局产权监理科有关人员则表示,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小区规划图来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车位。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报规划的时候已经明确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出售的产权车位,这些都很清楚。

人防车位产权该归谁

 

《物权法》审议稿中有提出作为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首先要满足小区业主的要求,但《物权法》审议稿并没有单独对人防工程的产权进行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地下人防工程是国有资产,而此项国有资产是由多种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建设而形成,投资者可以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并享有收益权,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经向人防部门了解,对于人防工程产权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经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作为人防工程地下室所得收益,应归投资者所有。国家鼓励和平时期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佛山市建设局产权监理科有关人员对该问题也表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但一般认为属于国有资产。
 

也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虽然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当然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楼盘,这些楼盘的负责人都向记者表示,他们一般都会将人防车位进行出租处理,不会出售。

 

消费者需要警惕的是,发展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业主出售人防工程地下室的车位,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没有产权的车位千万不要购买,否则引起的纠纷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记者 黄雅婷)

发表于2010-07-15

 

http://shbbs.fang.com/law~-1~3070/49729676_49729676.htm

 

请教,人防车位开发商时候可以销售?

各位大大,我是中海瀛台的业主, 最近开发商开始销售地下车位, 在网上房地产发现很多业主购买了带人防标注的车位。 请问这些车位开发商是否可以销售, 相关的业主到时候能拿到这些车位的产权吗?
谢谢

~~~~~~~~~~~~~~~~~~~~~~~~~~~~~~~

 

 
买家购买前要了解其产权是否清晰。
 
地下车位,如果已算入公摊面积,车位属于所有业主,就不能出售;
 
如果面积没有被分摊,且具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则车位可出售,业主也可购买。
 
但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开发商是不可以买卖的。
 
~~~~~~~~~~~~~~~~~~~~~~~~~~~~~~~
 
 
开发商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地下车库中属于人防工程部分的车位,开发商是不能买卖的,也办不到预售许可证.
 
 

马红梅律师

上海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088号长峰中心3101室

联系电话:15821221811    62263707(办公室)

网络法律支持:   http: //www.mhmlawyer.com/

 

发表于2010-07-15

 

原文出处:

 

http://house.scol.com.cn/html/2003/04/005004001_492294.shtml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3-4-1 9:42:39) 来源:青年报

记者广泛采访了法律界、房产界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人士,了解到目前申城主要有三种车位可能会侵犯消费者权益。

       【第一种】人防工程

       涉及面最广的一种是人防工程。据悉,按照我国有关人民防空法规,每建设一定面积的商品房,就必须配套相应面积的人防工程;否则,开发商就必须向有关人防部门缴纳人防费用,由人防部门来给这个楼盘配套人防工程。

据了解,大多数楼盘都将地下车库算作人防工程面积,比如,杨浦区一著名楼盘“**佳园”的4个地下车库中就有3个是人防工程。有关专家指出,像这样的车库,其产权不是开发商的,开发商要销售其中车位,必须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才可以转让其使用权,同时,业主不能取得车位的产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类似车库没有事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业主购买的使用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换句话说,万一哪天人防部门要启用这一工程,消费者将得不到补偿。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此类车位时,一定要向开发商要求人防部门的书面许可,否则今后的麻烦就大了。

       【第二种】地面停车位

       其次,是地面停车位。这些车位中有很多也是公摊面积,是业主们花钱买下来,并且每月缴物业管理费维护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应该由业主们按照一定规则自行分配。

       【第三种】地下车库

       最后,就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库,其情况与上述地面停车位类似。

       有关专家特别提醒,

上述三种车库开发商都不可能拥有产证,

因此,消费者只要在购买车位前向开发商索要产证,

同时看它是否有房地部门的许可(预售有预售许可,出售有出售许可),就可以知道是否有诈。

记住,只有取得产证的车位才能确保您个人的利益

 

如果购买的只是使用权,最好注明使用年限。

 

发表于2010-07-15

 

原文出处:

http://www.jjxww.com/html/show.aspx?id=151885&cid=22

 

“人防车位”事件引发业主维权

 

 

[日期:2009-06-25]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张一鸣
■本报记者 张一鸣    


   被开发商高价售出的人防车位却由于性质特殊而导致业主无法获得产权证,发现问题的业主希望开发商退还购买车位的相关费用,却遭到拒绝。近日,维权人士王海向本报记者报料他近期关注的一起人防车位事件,他强调类似事件在全国的多个小区中普遍存在,应引起社会关注。


   中国经济时报: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相比有什么不同?


   王海:《物权法》实施后,小区的车位可以出售给业主,但是人防车位与小区的人防工程密切相关。依据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奉行谁投资、谁使用的原则,一般由开发商建成后交给各地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下称人防办),其所有权归国家,人防办可以将人防工程出租给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业委会成立后,交由业委会聘请的物业公司接管,与人防工程密切相关的人防车位应当执行一样的原则,不同于普通车位,由于开发商没有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无权向业主出售人防车位。


   中国经济时报:也就是说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


   王海:是的,但是我接触的江苏张家港市中心的王府名邸小区人防车位案中,人防车位不仅被开发商高价出售给业主,甚至还有一些业主拿到了由张家港市人防办发的使用权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这个证并没有合法合理的出处。


   中国经济时报:类似的现象在全国多吗?


   王海:人防车位被开发商出售在全国普遍存在,但是多数业主都不知情。类似的案例之前已经有过很多个,

 

一般只要发现是人防车位法院都会支持退还业主的购买车位款项。

 

从我们了解的案例来看,

 

★★★★凡是业主向法院上诉要求退款的公司一般都会被判合同无效★★★★

 

★★但是现在能够起诉到法院的案子并不多,

原因在于多数业主并不知情。★★


   

中国经济时报:

也就是说业主对人防车位属性的不清楚导致多数侵权事件不了了之?


   

王海:是的,以王府名邸小区人防车位事件为例,如果不是购买车位的业主需要办理车位的产权,被开发商拒绝,业主并不知道花高价购买的车位是人防车位。此外,这类事件虽然普遍存在,但是由于多数业主对此并不知情,没能够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被暴露出来的类似事件与客观存在的侵权事件相比数量并不多。


   中国经济时报:业主如何才能知道买的车位是人防车位?


   王海:一般而言,业主可以通过查看小区的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车位的属性,人防车位需要注明只有使用权。我国多数城市的人防工程都在地下,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开发商需要在小区中配套建设一定面积的人防工程。


   中国经济时报:人防车位虽然不能出售但可以出租,出租人防车位获得的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王海:多数小区出租人防车位的收益多归开发商所有,但是由于王府名邸小区的人防车位作为小区惟一的停车场所,应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同时按公共配套规划建设的小区停车场,其建设成本是由业主支付的,亦理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王府名邸小区已经成立了业委会,应当接管出租人防工程的收益。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才能防止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


   王海: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已就王府名邸小区的人防车位事件向有关部门申请违法审查,希望能够有一个结果。我认为解决类似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能够依法裁决。此外,对人防工程的收益、权利、归属都要有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小区业主要成立业委会,依法清产核资,接管业主的共有财产,包括人防车位的出租收益。



责任编辑:段娅珍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