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4|下一页
/4页

主题:浅水湾2-5幢(原1-4)规划判决书--杜律师,我们永远支持你

发表于2006-08-20
浅水湾2-5幢(原1-4)规划判决书--杜律师,我们永远支持你
1、这个法官,男女不分,是非不清,错把杜律师的女儿写成儿子(第12页倒数第3行),按他自己的行话说,这叫瑕疵判决。
2、法官的审判作风霸道,把原告杜律师的所有证据(除房产证)一律不予采信,kfs对收房当时的道路状况不予承认(第12页倒数第1行),他就轻信了。好在我们有当时的媒体报道存档,二审的时候我们会追加证据的,媒体的公信力你总不得不认可吧?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按以下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的设计方案,经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路是规划局验收的,这是不能推卸的责任。
发表于2006-08-20
发表于2006-08-20
发表于2006-08-20
发表于2006-08-20
发表于2006-08-20
发表于2006-08-20
发表于2006-08-20
发表于2006-08-20
发表于2006-08-20
上一页|1|2|3|4|下一页
/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