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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遇到迟延交付和不当交付怎么办

发表于2004-03-04
一、迟延交付
    商品房的交付时间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一般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都有相应的违约条款予以规定,违约金标准的高低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可协商确定。
    一旦发生房产商逾期交房的事宜,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拒的情况外,发展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买家可视自已的具体情况作出如下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同时向发展商主张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二是在迟延交付达一定期限后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不当交付
    不当交付是指卖方虽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但所交付的房屋与合同规定不符:如面积有差异,公建配套设施不到位,装修标准低于合同标准等。
    不当交付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往往不像迟延交付有明确细致的规定,消费者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对策:一是消费者可拒绝接受交付并要求卖方补正暇疵,如因此而构成逾期交房,还可向卖方主张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二是接受交付但书面通知卖方予以补正并主张损害赔偿;三是如果交付房屋有明显质量问题无法补正时,消费者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交付时发展商应向购房人提交房屋竣工核验证书,以证明房屋交付时质量标准达到要求。但有些发展商往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不能提供质量竣工检验证书,这是发展商的违规行为,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买家可向发展商主张实际交付日与竣工验收合格这一时段的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2004-03-04
你懂的真多,博学啊
发表于2004-03-04

发表于2004-03-04
我还改了3个字呢
发表于2004-03-04

发表于2004-03-04

发表于2004-03-04

发表于2004-03-04
连错误都能改正,更是了不得。
扫盲了
发表于20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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