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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洛宁法院一桩乌龙案疑似跨省“碰瓷”

发表于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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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纪师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一位农民,违法开发楼盘,涉嫌私刻印章,冒用河北一建筑企业名义与当地建材企业签订《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当地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500余万货款,涉事企业遭遇另类“碰瓷”,向媒体喊冤。11月3日,《水浒调查》赶赴河南洛阳、洛宁两地采访,了解到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混凝土货款纠纷引发诉讼

2015年11月,河南省洛宁隆鑫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砼业公司)向洛宁县法院起诉,状告邯郸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二建公司)、香泉花园项目部、王兴军、王新战,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原告隆鑫砼业公司诉称,被告邯郸二建公司承建了洛宁县城凤翼路供电公司对面的香泉小区一号楼建筑施工工程,并设立了香泉花园项目部,指派王新战、王兴军为该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负责人。被告邯郸二建公司为该项目建设,于2012年11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双方对购销内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邯郸二建公司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通过香泉花园项目部、王兴军、王新战,从原告处购买商混用于该项目建设。原告积极供给被告使用,而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付款,至今被告尚欠我公司货款4592454.54元,应当承担违约金5578086.81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不能偿付,为此诉诸法院,请法院判决:1、四被告支付原告商砼货款4592454.54元,违约金5578086.81元,并自2015年5月10日起。承担应付工程款日5%的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2、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邯郸二建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与隆鑫砼业公司签订过《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隆鑫砼业公司举证的该合同系伪造。邯郸二建公司从未参与过香泉花园工程施工,不存在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香泉花园项目部,邯郸二建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商品混凝土,不应承担责任。尽管邯郸二建公司参与了香泉花园工程的招投标,并于2013年8月中标,但随后发现香泉花园系王兴军个人以河南省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该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手续,系违章工程,即于2013年9月4日与王兴军解除合同,我方并未实际进场施工……香泉公园的实际开发人与施工人均是王兴军个人。

被告王兴军称,……该项目(香泉花园项目)招标是2013年8月份, 2013年9月邯郸二建公司通知我解除关系,投标的时候用了邯郸二建公司的资质。

被告王新战称,我是跟着王兴军打工的,王兴军因为没有资质,挂靠在邯郸二建公司……

洛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邯郸二建公司是通过招投标中标香泉花园1#楼项目的,被告邯郸二建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设立的香泉花园项目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邯郸二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兴军做为香泉花园项目的实际承包施工人,应对所欠商砼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2015年12月30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兴军给付隆鑫砼业公司混凝土货款约459万元及违约金,邯郸二建公司与王兴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邯郸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豫03民终字155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据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企业质疑:法院为何拒绝公章真伪鉴定?

“本案涉及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上的邯郸二建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收货人王新战的《授权委托书》上的邯郸二建公司印章、郭凤祥印也是伪造的,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开庭时对印章辨认虽然有疏漏,但庭后立即致电向主审法官及时进行了反映和纠正,随后多次要求法院对上述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主审法官一开始同意司法鉴定,后又拒绝。另外,2013年5月1日,邯郸二建公司才与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竟将王新站2012年拖欠的商砼货款,也要让邯郸二建公司清偿。请问这些合理吗?”邯郸二建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王经红告诉《水浒调查》。

在接受《水浒调查》采访时,对于洛宁县法院的如此判决,邯郸二建公司的几位股东均表示困惑,不能理解。

■法官称,挂靠企业必须担责

“记得庭审时(邯郸二建公司)认可了公章是真的……后来大家讨论这个事,确定不需要鉴定了,(另外)你们送检材拖的时间也长,”11月3日,洛宁县法院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王育博在电话中对邯郸二建公司代表李应钦解释说。

“邯郸二建公司给王新战出具了委托书,王新战又在《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上签字和收货”,该案审判长、现任洛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的魏朝彬11月4日下午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认为,“邯郸二建公司应该承担清偿责任,无需再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魏朝彬表示,既然邯郸二建公司同意王兴军借用资质或挂靠,那么就应该承担其法律责任和后果。

魏朝彬说,邯郸二建公司参与了香泉花园工程的招投标,并中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法院可以认定邯郸二建公司是香泉花园的承建方。

关于一审法院竟将王新战2012年拖欠的商砼货款,也要让邯郸二建公司清偿问题,魏朝彬解释,“那是因为王新战2012年进的混凝土,也被用到香泉花园工程项目上了”。

针对该案二审判决提出的采访提纲,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办案法官近期工作繁忙为由,至今没有给媒体回复和反馈。

■法律人士:施工合同无效  企业不应担责

针对隆鑫砼业公司诉邯郸二建公司、香泉花园项目部、王兴军、王新战货款一案,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中天华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赵刚。

赵刚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洛宁县香泉花园工程项目的实际开发者和施工者均是王兴军,王本人在庭审时自认独立开发楼盘,与邯郸二建公司无关。为开发建设楼盘,王兴军一方面挂靠了开发商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借用邯郸二建公司资质进行招投标, 2013年5月1日,上述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另外,洛宁县香泉花园工程项目,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属于违法建设项目。

因此,河南经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邯郸二建公司2013年5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应恢复到权利义务的原始状态。法律注重客观事实,一、二审法院应充分考虑招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简单以邯郸二建公司中标和在建设部门备案的瑕疵,而否认王兴军是洛宁县香泉花园工程项目的实际开发者和施工者的客观事实。

既然洛宁县香泉花园工程项目不是邯郸二建公司所承建,那么,王新战做为王兴军的雇佣打工人员,与邯郸二建公司所谓的委托关系和项目经理身份就存在虚假,委托书上公章的真实性不存在,因此王新战、王兴军与隆鑫砼业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与邯郸二建公司无关。其所拖欠的货款,应由王兴军独立偿还,不应由邯郸二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议邯郸二建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要求法院对错误判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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