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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罗珺法官的一封信

发表于2016-05-31

尊敬的罗珺法官:你好!

从西宁市城西区法院网站上获悉,你是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的“优秀法官”,也是首批试点法院遴选出的员额制法官之一。按理,你的法律知识和水平应该是令人称道的!

但是,在审理我诉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判决书》中出现三个方面的严重问题,让我对你的法律素养和执业水平产生了怀疑!

有关事实如下:

本人诉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过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8日公开审理,2016年4月6日,城西法院作出(2016)青0104号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

一、(2016)青0104号民初218号《判决书》存在至少五处文字性错误。

1、《判决书》正文中,第一页,第四行和第五行,原告代理人名字、工作单位名称,出现两处错别字;

2、《判决书》第二页,“但对原告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工资”被错误写成“但对原告即不安排工作……”,“既”字写成“即”字;

3、判决书第四页,第三行和第四行,“法律依据”被错误写成“法律已于”;“依据”写成“已于”;

4、《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一行中,“原告在向……主张权利”被错误写成“原告再向……”

二、荒唐的是,为偏袒被告方,你竟然依据2014年7月施行的法规作出《判决书》,来评判被告1995年8月的处理决定。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4年7月1日实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对1995年8月5日青二地队字(1995)48号文件《关于程海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根本没有溯及力。

三、你与被告代理人串通,违反法定程序,恶意剥夺本人辩论权利,涉嫌枉法裁判。

2016年3月8日,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被告委托代理人并未当庭提出“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已超过民事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其当庭只是引用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以上事实可调取庭审录像、庭审笔录,予以查证。

做为主审法官,你准许被告代理人在一审庭后提交代理词中,擅自增加关于“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而这一意见,未经法庭组织双方辩论,你却在判决书中直接予以采纳,判决本人败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本人当庭辩论的权利!

鉴于你的上述行为,直接影响了本人案件的司法公正,本人决定利用一生的精力和时间,穷尽各种信访投诉、网络举报等手段,长期向有关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和控告!

我愿就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程海涛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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